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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駕駛刺瞎騎士 無罪變判刑
發表人 法學編輯部  

發表日期

9/30/2006 12:19:22 AM
發表內容
2006年09月29日蘋果日報

駕駛刺瞎騎士   無罪變判刑
   
   【朱慶文、黎百代╱台北報導】如果駕駛人像台南市被砸爛紅車的車主一樣遇到攻擊,駕駛人是否可反抗防衛,法院出現兩極判決。男子葉雲鼎開車和機車騎士馮嘉南發生糾紛,馮拿安全帽猛砸葉的轎車,還要葉下車理論,結果葉拿車上的拐杖鎖,朝馮的眼睛刺了一下,導致馮左眼失明。一審時,合議庭法官罕見認為葉雲鼎是正當防衛,判決葉無罪。
但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馮嘉南當時已沒有攻擊行為,侵害已經過去,葉雲鼎大可把車開走,但他卻拿拐杖鎖刺對方,是一個報復動作,不是正當防衛,因此昨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依傷害致重傷害罪判葉雲鼎徒刑三年,但葉仍可上訴,讓最高法院來決定他的行為是不是正當防衛。葉雲鼎在中壢的住家昨沒人應門,不知葉的回應。   
      
先拿安全帽砸車   
此案發生在前年十二月十九日凌晨五時許,三十二歲的葉雲鼎開車行經桃園縣中壢市永福路和榮安一街口時,碰到馮嘉南騎車違規闖入車道,葉雲鼎於是按喇叭示警,馮不滿騎車追趕。當葉把車停靠路邊後,馮便拿起安全帽先砸車的左後方玻璃,並走到駕駛座旁要求葉下車理論。
但葉雲鼎並未下車,而是隨手拿起副駕駛座上的拐杖鎖,朝馮嘉南刺了一下,導致馮的眼鏡碎裂刺入左眼球失明。
一審桃園地院認為,馮先拿安全帽砸車,接著又要葉雲鼎下車理論,葉雲鼎處於驚恐狀態,因此合議庭法官認為馮侵害葉的狀態仍在繼續,葉拿拐杖鎖刺馮,屬於正當防衛。   
   
回覆 小王 在9/30/2006 1:02:04 AM的回覆:
如為正當防衛
手段應合理才是

朝眼刺去的行為
在對方根本就沒有攻擊行為前就先下手
依社會普遍觀感來看就算沒重傷害也有傷害之企圖
況且要說無報復傷害之企圖   也不會朝臉部的眼睛刺去

如說對方先前砸車行為算是繼續狀態
那對方應在行為人打開車窗後
立即繼續用安全帽予以攻擊才是
所以   對方攻擊行為已經過去   雖仍有被攻擊之危險
但砸車之攻擊行為已經完成   對行為人無明顯立即危險

且依行為人所言   若其處於驚恐狀態
何以能夠先打開車窗   再朝臉部之眼睛刺去?
緊閉車窗都來不及了   還敢打開車窗?

另   若判行為人成立正當防衛亦無過當之虞
則以安全帽砸車之對物毀損的行為   竟遭人眼睛終身失明瞎眼之下場   那法律是否告訴我們   遭到這樣的行為時   趕快打開車窗刺對方眼睛致失明的重傷害是可允許的?   又哪一天   夫妻吵架生氣   有家暴前科的丈夫砸電視   妻子就可以拿棍子刺瞎丈夫???
回覆 淺見 在9/30/2006 1:37:52 PM的回覆:
按照當時情形,如果要預謀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應該要先下車嗆聲,而且這個嗆聲應要越能挑起對方攻擊意圖最好,
學說上可能會對惹起現正不法侵害挑釁能否主當正當防衛有所疑慮,但是車主可以主張我一定要下車記他的車牌號碼和長相,以便民事上追究,一方面也要制止他繼續砸車,所以先嗆聲是最好的方法(而且嗆聲自己身體的腎上腺素也會激昇,以方便後來的一擊),所以即使是主觀上挑釁的行為,在客觀認定上也已經被民事上的有效訴訟權行使及證據保留的輔助性行為給合理化了。

孰知,嗆聲後他就打過來了,在個人身體法益被現正不法侵害,被害人困於法益救助的急迫性,沒有理由要求被害人再去找個客觀上不過當傢伙在跟對方抵抗(按照一般情形,如果他手上拿安全帽先k你時,法律不可能要求你用手擋這種會受傷無期待可能的方法),故應可主張阻卻違法不成罪。

不過在本例顯然當事人都沒有想過如何在事後像法院有效的主張正當防衛,而且連現正不法侵害的情況都沒有了(砸車的侵害已造成,即使對方繼續砸,無可想像朝對方刺去是何目的性的方法),更毋須討論手段有無過當的問題。

最後當然都希望大家能夠以和為貴,不要太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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