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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關於行政規則
發表人 大魏  

發表日期

9/30/2006 12:57:37 AM
發表內容 老師請問一下
一般母法授權行政機關制訂處罰裁量基準
此裁量基準為行政規則
若行政機關處罰行為人
只在行政處分書上
載明所犯法條第幾條
並說明依據裁量基準(並未指出裁量基準的第幾條)來決定金額
行政機關這種未載明裁量基準第幾條的處罰
是否為處分不備理由呢
還是行政規則不對外發生效力
所以不用載明呢

請老師指點迷津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9/30/2006 2:05:10 AM的回覆:
行政規則不直接對外發生效力,所以不用載明。
回覆 大魏 在9/30/2006 12:28:42 PM的回覆:
老師
請問一下
那如果裁量標準是行政規則可以不用公佈
哪行政機關裁罰金額之依據也未公佈
那我們救濟時   不知裁量基準
那如何訴願呢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9/30/2006 2:04:57 PM的回覆:
第      160            條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第      161            條
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
   
第      162            條
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之。行政規則之廢止,適用第一百六十條規定。


裁量標準是行政規則可以不用公佈
哪行政機關裁罰金額之依據也未公佈
--------------------------------------------------------------------------------
處分書可以不用載明與不用對外公佈是不同二件事
   
回覆 學生 在9/30/2006 5:22:35 PM的回覆:
一般母法授權行政機關制訂處罰裁量基準
此裁量基準為行政規則
若行政機關處罰行為人
只在行政處分書上
載明所犯法條第幾條
並說明依據裁量基準(並未指出裁量基準的第幾條)來決定金額
行政機關這種未載明裁量基準第幾條的處罰
是否為處分不備理由呢
還是行政規則不對外發生效力
所以不用載明呢
.................................................................
當處分書上載明叫你繳交多少錢時處罰行為人,他就是一個行政處分,備理由應只要指出母法即可,因為罰多少在沒有裁量瑕疵的時候都是合法的行政裁量。
就本案權利救濟如何進行之觀點而言
第一:必須訴願人主張該行政行為是一個行政處分才有提起救濟之可能(見訴願法第1條第一項"認為"二字),所以若訴願人所不符的是是行政規則(罰鍰基準),而訴願書亦未提及行政處分時,訴願機關可能會以訴願提起之不合法命補正(訴願法62)。

第二:不過我想上述情況不多,重點在於,在行政處分違法性之主張,第一道來源還是對行政行為控制的法律(國會所制定),行政規則僅於例外之情況下才需探討,例如行政規則之裁罰基準根本逾越母法之授權(誇張但簡單的舉例,例如法定最高額為2000但罰鍰基準確規定到3000;註一),而行政機關假藉已經過母法授權之名,行違法之實時,其實對該行政規則也無須多做探討,直接將該行政行為認定為行政處分,再以母法對行政處分做合法性審查即可(不用先繞行政規則違法在認定行政處分違法,這樣檢驗上會有漏洞,詳細說明見第三段),若處分書上面的記載已逾越法定最高額,那麼該行政行為就是一個違法之行政處分,可提訴願ˋ行政訴訟加以撤銷。

如果你要繞行政規則你還要先說明他具有外部效力,此乃因行政程序法定義下之行政規則他就是不具外部效力,必須藉助學理上來說明他具有外部效力,在罰鍰基準逾越母法之規定時,才是具外部效力之理由,藉由這個具外部效力之行政規則,再來探討行政處分是否合乎行政該行政規則,但是即使合乎行政規則,如果行政處分超過了法定額,以母法來看還是違法,那幹麻繞那麼大一圈?

註一:之所以誇張,是因為通常行政機關不會那麼笨,有的是以行政執行為由規定對同一事件再罰一次命繳納,例如舊的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1條(95.6.30修正)就是採這一招,可以想想有無數人因為國家隨意頒布複雜繁瑣的細則,在人民還來不及意識到細則有問題時,就被偽裝成行政規則的裁罰基準與一定行政處分之作成搭配因一定時日之經過的形式的存續力的產生(道交條例是20日)聯手A走人民的血汗錢,讓國庫增加不少收入;賺到手抽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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