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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強制假執行的問題
發表人 阿聰  

發表日期

10/2/2006 11:15:45 AM
發表內容 債權人供三分之一為假執行,而債務人供全部之擔保免假執行,民訴三百九十二條修正後,其時點現在應該是否為查封換價前始可,是碼?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0/2/2006 1:35:51 PM的回覆:
會議次別:   最高法院   63   年度第   5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四)   
決議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22   日   
決議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二條係規定債務人必須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預供擔保,始得免為假執行,茲債務人於債權人提供擔保對其財產實施假執行查封後,始於拍賣前,依判決提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並予啟封,其請求於法不合,應不予准許。   (同甲說)   



會議次別:   最高法院   89   年度第   1   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日期:   民國   89   年   01   月   11   日   
決議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之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係指執行法院對於債務人強制其履行之行為以前而言。其情形應分別依執行事件之性質定之,例如就執行標的物為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即屬之。本院六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六十三年度第五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四)   ,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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