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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男跨駁坎跌死 公所判賠73萬
發表人 法學編輯部  

發表日期

10/2/2006 9:57:47 PM
發表內容
2006      10      02      自由電子報

男跨駁坎跌死   公所判賠73萬

〔記者林俊宏/土城報導〕台北縣鄭姓男子前年8月,把板橋市一處公園涼亭69公分高的駁坎當作階梯,不慎跌落變成植物人,延至今年7月底死亡,家屬聲請國賠811萬元,板橋地方法院審理認為板橋市公所仍須負3成過失責任,判賠償73萬元。

板橋市公所方面表示,將等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上訴。

判決書提及,板橋市公所聲稱被害人為長期盤據公園的遊民,肇禍駁坎性質上屬於圍牆,非階梯,並非設計不當,被害人形同跳牆,若非攀爬或跳躍,任何人都不能輕易地舉足跨越69公分高的駁坎。

至於施工駁坎沒有設置圍籬護欄,是因為一般人看了就知道駁坎不是提供行人通行之用。

但是被害人家屬則認為,板橋市公所進行萬板路新闢工程時,將公園貫穿成南北2處,路旁人行道留有凸出水泥蓋,使得鄭姓男子下坡滑倒,造成頭部碰撞水泥蓋,形成顱內出血,送醫急救治仍呈現植物人狀態,延至今年7月底死亡。

家屬進一步指出,施工單位應設置圍籬護欄禁止通行,並放置平面水溝蓋,可是卻一直到意外發生後,才完成相關設施。

板橋地方法院根據醫生鑑定報告,認定被害人確實從涼亭跌落致死,而不是行進間跌倒再撞擊水泥蓋;勘驗後也發現公園駁坎未設圍籬,確實有發生意外的可能。

但涼亭通往下方人行道的駁坎未設階梯,被害人打算強行跨越通行,僅須稍加注意,應不至於發生重大傷害,因此最後判處市公所負擔3成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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