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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狂發簡訊恐嚇 證據「機」不可失
發表人 法學編輯部  

發表日期

10/2/2006 10:00:15 PM
發表內容
2006      10      02      自由電子報

狂發簡訊恐嚇   證據「機」不可失

〔記者黃美珠/竹市報導〕新竹縣32歲男子李兆宗向葉姓女性友人借錢不成,惱羞成怒打傷對方後,竟又連發12通簡訊恐嚇,揚言要放火燒她房子;此外還連續偷別人車內或攤位內的財物,最後被依恐嚇危安、傷害等罪,一併論處有期徒刑3年。

新竹地院判決這起恐嚇案件所根據的呈堂證供,就是李某連續發出的12通手機簡訊,內容不外「再不接(電話),我就放火燒妳家了」、「若不接(電話)是妳自己會出事」、「告訴妳一個秘密喔,妳家後門要倒(汽)油很好倒喔」等,一些威脅放火燒屋,或綁架被害人兒子的言語。

判決書指出,李兆宗去年5月22日凌晨2時,前往葉姓友人位於彰化縣的住處向她借錢,因葉女並未答應,導致他心生不滿。

李兆宗先拿石頭把葉女住處的陽台玻璃砸破,隨後並在葉女下樓理論時打傷葉女。

事隔一週,李某仍對借不到錢耿耿於懷,因此從5月29日凌晨到同年6月1日深夜為止,連續對葉女發出前述12通語帶威脅的文字簡訊。

此外,李兆宗去年5月中旬到今年6月中,分別在新竹縣市,用自備鑰匙或是破壞工具,犯下多起汽車、住宅及攤位竊案。新竹地院審結後一併依恐嚇、傷害、毀損及加重竊盜罪累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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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一個賤字   竹科新貴吃官司

〔記者黃美珠/竹市報導〕林姓男子不滿楊姓女友琵琶別抱且要求分手,憤而在網路上張貼楊女個人照片後,旁邊寫上大大的「賤」字,事為楊女知悉後報警處理,新竹市警依公然侮辱罪嫌將林某函送新竹地檢署偵辦。

警方調查,林姓男子學經歷均不錯,沒有不良素行,這次因一時氣憤,竟在任何人都可自由進出發表意見的網路聊天室內,把前女友的照片張貼在上,一旁還寫下大大的「賤」字。

警方表示,被罵的女方也是各方面表現均優的高材生,2人從大學時代就開始交往,郎才女貌,人人稱羨。

只是後來各自踏入社會後,男方成為所謂的「竹科新貴」,過長的工時,讓他長期冷落女方,導致最後女方投入他人懷抱,雙方因此分手。

警方說,女方初時對自己琵琶別抱自覺有愧,直到從朋友處聽到林某在網路上對她的侮辱,從半信半疑,到親眼證實後,氣得不顧以前情分堅持要告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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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訊   有「機」可循   電郵   源頭可破

〔記者黃美珠/竹市報導〕手機簡訊、電子郵件、網路聊天等,已成e時代人類的普遍溝通方式,隨著溝通方式的改變,更易留下呈堂證供,法界人士呼籲民眾,這類溝通更要注意禍從口出的問題,不要僅為逞一時口舌之快,就誤觸法網犯罪,得不償失。

新竹地檢署指出,很多人氣頭上都會口不擇言而惡言相向,在以前,這些惡言無論是蓄意中傷、抹黑、或是恐嚇威脅,只要對方沒有立即用機器錄下,並不容易被拿來據以提告。

但現在卻不同了,無論是手機簡訊、電子郵件,或在網路聊天室中張貼的文章,警方都能循線追查到發送源頭。

新竹法界人士指出,類似林姓男子在網路上張貼前女友照片,搭配一個「賤」字的做法,因為是屬於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都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雖未傳述具體攻擊女方的內容,但依舊可以成立刑法公然侮辱罪嫌,可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如果林某有進一步傳述、指責女方,指稱她如何劈腿、腳踏多條船等言論,則另有刑法加重誹謗罪問題,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嚴重的,甚至把女方裸照或是彼此交往期間的親密照片張貼上網,則可能另外觸犯妨害風化等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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