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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閒聊
發表人 米其倫  

發表日期

10/4/2006 1:51:42 PM
發表內容 今天上課(非民訴),老師恰好談到民訴452I,就問為何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還說這問題很難,連研究生也回答不出來,只有任職實務界如法官才會回答。

我就心想這有什麼難的,不就是違背管轄權不致使判決內容錯誤嗎?(回想起老師曾說過)
看來老師真是實務經驗蠻豐富哩,呵呵
回覆
李俊德 在10/4/2006 11:51:15 PM的回覆:
第      469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      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      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三      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四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五      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六      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
你的答案,好像不是很精準。

固然沒錯,但任意管轄之瑕疵治癒:主要是無公益性

應該用「程序規定之違背不致影響判決內容且該程序規範無高度公益性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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