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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刑訴之準備程序
發表人 黠肇  

發表日期

10/4/2006 7:21:26 PM
發表內容 於準備程序,受命法官就爭執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判斷之權限,學

說容有爭執,茲分述如下:

甲說:仍應給合議庭評議判定之,經合議庭依本法之規定認定無證據能力者,該證據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之,以免審判程序過度被架空

乙說:依第279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而肯定之

學生的疑惑,是依第273條第2項之規定是不是也可以導出來肯

定說的結論呢?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0/4/2006 8:24:39 PM的回覆:

那你在答題時,以管見以為該條文亦得得出相同相論而採肯定說不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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