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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身份法別居權?
發表人 mike  

發表日期

10/5/2006 12:02:45 AM
發表內容 老師你好:
你在身放法的講義尚有提到,當事人具有1052所列舉之離婚事由,不請求離婚,而『請求』別居,應解為有正當理由。
但是別居群在學者的眼中,其性質不是屬『抗辯權』而非請求權嗎?
所以你在84年中興:
(一)甲男乙女為合法夫妻,乙因不堪同居虐待,而訴請法院判決離婚,法院是否應予准許?
答案是否定的,是基於『別居權是抗辯權』。

在這裡我不是很懂耶,既然當事人有1052離婚事由,可以以有正當事由『請求』別居,但是在84中興,有指出別居權是抗辯權,故即使離婚事由也不可以『請求』,在這裡是不是有矛盾的地方阿?

還請老師回答。謝謝老師。
回覆 苦瓜 在10/5/2006 12:18:10 AM的回覆:
您好像把離婚之訴,與請求履行同居之訴,混在一起談了...

再者,您的84中興題目,跟我的不太一樣,您會不會題目就先看錯了?
回覆
李俊德 在10/5/2006 1:26:01 AM的回覆:
2.別居事由
(1)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別居事由)時,則可免除同
居,例如正當旅行、服兵役、患病及工作等;反之,夫妻之一方出家為僧或尼、夫秉性愚鈍缺乏常識則不能成為正當理由。
(2)另外,尚有
A.裁判離婚事由:
當事人具有民法§1052所列舉之離婚事由,不請求離婚而請求別居者,應解為具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B.別居契約
--------------------------------------------------------------------------------
這段文字的意思,是裁判離婚事由基於「舉重以明輕」之法理當然可以構成別居事由。

它不是說裁判離婚事由為請求權。
回覆 苦瓜 在10/5/2006 1:42:50 AM的回覆:
我是2005春版的,第130頁


84年中興:
(一)甲男乙女為合法夫妻,乙因不堪同居虐待,而訴請法院判決"別居",法院是否應予准許?

--------

請問新版是改寫了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0/5/2006 2:13:00 AM的回覆:

我想他可能看錯題目或打字錯誤。
回覆 mike 在10/5/2006 10:11:49 AM的回覆:
我懂了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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