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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訴471第1項
發表人 pig  

發表日期

10/5/2006 1:58:04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90台抗162例謂:「第三審上訴係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除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之情形外,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如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於上訴人自行委任或經法院為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前,上訴人尚不具表明上訴理由之能力,自不得以其未於同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即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
..........................................
是不是指471第1項20日的補提理由期間自補正訴代後才起算
3Q
回覆
李俊德 在10/5/2006 6:06:13 PM的回覆:

看這個實務見解,有此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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