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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無權處分外傳--我已成年
發表人 少年劉伯溫  

發表日期

10/11/2006 11:18:27 AM
發表內容 我在19歲時偷偷把爸爸的八卦鏡跟胡惟庸叔叔換太極圖
結果老爸因此氣死了
我十分懊悔
決定奮發圖強考狀元
而在我20歲時
我跟胡老賊要回八卦鏡
結果胡老賊竟說
"依據第118條第2項的規定"
我取得八卦鏡的處分權就變成自始是"有權處分"了
所以是他的了

哎呀~這可好了~
我該安怎去要回那個八卦鏡呢
回覆
李俊德 在10/11/2006 11:57:57 AM的回覆:

互易契約呢?從這方面思索。
回覆 畢業生 在10/11/2006 1:16:56 PM的回覆:
對不起!
不太了解!
可否請求再多一點提示!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0/11/2006 1:43:04 PM的回覆:

1.未成年人為無權處分行為?具有雙重效力瑕疵:
(1)79: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代同意而為契約行為
(2)118:無權處分

2.能否善意受讓?
(1)肯定說: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代同意而為處分行為,係屬「無損益中性行為」,故毋庸適用79,而應類推適用77但書係屬有效。
至於無權處分,則於相對人係屬善意時,基於交易安全之保護,應發生善意受讓。

(2)否定說:
未成年人為無權處分行為?具有雙重效力瑕疵,不能發生善意受讓。
善意受讓之前提,為僅欠缺處分權之處分行為,若有它種效力瑕疵,例如無效,79或170等效力未定之瑕疵,則無適用之可能。

3.無權處分行為有上述爭議

4.負擔行為則無上述爭議

互易行為存有79效力未定之瑕疵,負無雷同118第2項之規範,故透過179不當得利主張,一定沒有問題。
回覆 王澤鑑--民法總則 在11/15/2006 11:37:28 AM的回覆:
可參類似題/

--王澤鑑,民法總則,第29頁至34頁,二00三年元月出版。

-第33頁的解說5.:
甲死亡後,乙為其獨子,乙承受甲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第一一三八條、第一一四八條),故乙取得該琴所有權。依民法第一一八條第二項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

-第33頁的解說6.:
乙雖因繼承其父,而取得小提琴所有權,使其處分自始成為有權處分,但此項處分行為,原未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許,乙於成年後,又拒絕承認,確定不生效力,不發生物權變動,故該琴所有權仍屬於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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