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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有關85第二次司法官民訴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10/12/2006 12:15:54 AM
發表內容 老師你好....我想請教的這一題是在講義裡訴之變更追加這一章節的這一題            
老師上課說過對於主債務人與保證的的共同訴訟學說認為是普通共同訴訟
本題的第二小題      因為債權人乙必須對保證人丙另行起訴         我有問題的是乙對丙為訴之追加         是不是應該一貫地採普通共同訴訟之見解而認為乙不可對丙為追加
因為我看老師在講義上的解答是採取肯定說   並且說前提必須是採取實務的必要共同訴訟見解
我看了幾遍覺得好像前面採的見解(普通共同訴訟)跟後面的見解(必要共同訴訟)似乎有相歧異               還請老師幫我解惑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0/12/2006 12:36:15 AM的回覆: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      被告同意者。
二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      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      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      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      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      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
注意第五款前提為必要共同訴訟

另外,民訴出題的老師不只是學界,還有許多實務界的人。
回覆 學生 在10/12/2006 4:39:10 PM的回覆:
老師            
那我是不是應該在本小題要將學說與實務見解並陳         
在第二小題的第一個問題中將學說與實務的見解併列出來作為答案,寫道學說對主債務人與保證人的共同訴訟認為是普通共同訴訟,   實務則將此種共同訴訟認定為必要共同訴訟
在接下來的第二個問題則寫到如果採學說的普通共同訴訟看法則不用對丙追加,如果採實務的必要共同訴訟看法         則可依民訴第255條第一項第6款對丙為追加

如果上面的陳述尚有錯誤還希望老師指正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0/12/2006 10:27:28 PM的回覆:

拿不準是學界或實務界出題時,這樣作答確實比較妥適。
回覆 學生 在10/13/2006 12:10:14 PM的回覆:
老師         謝謝你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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