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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立約禁離職 銀行敗訴
發表人 法學編輯部  

發表日期

10/13/2006 10:16:11 PM
發表內容
2006年10月13日      蘋果日報


立約禁離職   銀行敗訴      
索賠半年薪水   女行員斥「壓榨」

【丁牧群╱台北報導】中華商業銀行實習辦事員傅姵綺,前年升任中級辦事員時,被公司要求簽約同意三年內不得主動離職,否則要賠償六個月薪水,但傅簽約一年後跳槽,被中華銀行控告索賠十六萬五千元。法院認定這份契約違反《勞動基準法》且對弱勢勞工不公平,昨判傅女免賠。

中華商銀挨批「活該」   
二十八歲的傅姵綺得知不必賠錢,昨天鬆了一口氣說:「那契約真的很不合理,當時為了升遷又不得不簽,鼓起勇氣跳槽後,也未被要求簽下類似的同意書,相較之下,更覺得中華銀行不夠意思,讓我有被壓榨的感覺。」勞基法權益促進會總監常康慧,也痛斥中華商銀「活該」,她說:「員工常迫於求職需要,不得不簽下限制離職的賣身契,但幾乎沒有一家銀行的勞動契約是合法的。」   
傅女表示,她二○○一年時大學畢業,到中華商銀當實習辦事員,當時簽了一份一年內不得離職的同意書;到了二○○四年,她通過公司考試晉升中級辦事員後,公司又要她再簽一份三年不得離職的同意書,自己為了工作只好簽了。   
傅姵綺去年跳槽別家銀行後,中華商銀認為她違反當時所簽契約,向傅姵綺及當保人的母親、丈夫求償,索賠六個月薪水十六萬五千元。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勞工只要依《勞基法》規定的日期預告僱主,就可隨時終止不定期勞動契約(即離職),而且中華商銀是資本額百億以上的大型銀行,與受僱的銀行行員相比,銀行是經濟上的強者,中華銀行又無法舉證傅女離職造成公司損失,卻要她賠六個月薪水,合約違法又不合理,因此判傅女不必賠錢。   
記者昨嘗試採訪中華銀行執行副總巫壽民,但直到截稿仍未獲回應。常康慧則建議,勞工遇到類似情形,可要求僱主在合約中加註「依《勞基法》辦理」,或先把契約交由勞基法權益促進會代為審閱,確定合法、合理才簽名。
回覆 滷蛋 在10/13/2006 11:09:26 PM的回覆:
這種契約,在銀行界根本就是司空見慣了,
畢竟求職者是弱勢,不簽就沒工作;
銀行法務又多,個人根本無精力抵抗。
總行在台北市信義區華納威秀斜對面的那家,
約期大概是最長的,一般行員就職時就要簽三年,
現在不知道改了沒。
回覆 ? 在10/14/2006 3:50:42 AM的回覆:
我打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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