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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身份法的問題
發表人 大胖  

發表日期

10/15/2006 11:06:13 A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身份法講議87司法官解答   p.12
甲和已離婚的舅媽   能不能結婚
是否可以直接用民法971   離婚   姻親關係消滅   

而不用983第二項的反面推論呢????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0/15/2006 2:33:32 PM的回覆:

因為修法前的條文,根本不區分直系姻親或旁系姻親,一律規範「姻親關係解消亦同」

民國   87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之輩分不相同者。但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之外,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外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之輩分相同,而在八親等以內者。但六親等及八親等之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
前項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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