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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發表人 bal  

發表日期

10/20/2006 1:03:01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請問一個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問題
納稅義務人欠稅1000萬
遺有財產500萬
繼承人無辦限定或拋棄
請問可就繼承人自有財產執行嗎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0/20/2006 1:27:14 PM的回覆:
民法及強執學者之看法:公法之義務僅及一身

刑訴470第3項
罰金、沒收及追徵,得就受刑人之遺產執行。

遺產及贈與稅法17條第1項第8款
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均應由遺產總額扣除之


公法學者:公法義務亦得繼受
回覆 bal 在10/20/2006 2:45:26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前司法行政部五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台(54)函民字第三七五四號函"
不知道有沒有打錯
納稅義務人生前所負稅捐債務,似應僅以其遺產為執行。本件納稅義務人死亡前所負之所得稅債務,既係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以僅及於一身為原刖,不在繼承之列,除其遺有財產,而得由稅捐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稅捐稽徵法規定就其遺產為執行外,自不得就其繼承人之財產為執行。

而且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亦明文規定:「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執行。」
僅說明得對其遺產執行,並無說明得向其繼承人自有財產執行

請問老師目前實務是採何說呢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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