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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刑法第31條
發表人 5等  

發表日期

10/24/2006 8:11:54 PM
發表內容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第         31            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第一項是給一般犯用

第二項是給身分犯用

請問這樣子沒錯吧

   
回覆 *.* 在10/26/2006 10:08:48 AM的回覆:
應該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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