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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職權拆解是獨立機關的宿命?
發表人 法學編輯部  

發表日期

10/25/2006 2:12:13 PM
發表內容
2006.10.25    工商時報   
職權拆解是獨立機關的宿命?
工商社論


            最近由中信金插旗兆豐金、開發金併購金鼎證,乃至台新金入主彰銀所衍生的諸多弊端或爭議,凸顯了「二次金改」粗糙決策的後遺併發。在痛定思痛之餘謀求亡羊補牢對策,除了在先前召開的經續會已經決議不再強行推動限時限家數裁併金控的所謂「二次金改」方案,金管會主委施俊吉也在日前公開表示:金融改革一定要有監理措施輔助,因此金管會今後對金融的執法一定會從嚴把關。   

            確實認真執行金融監理,這本來就是金管會成立最主要的目的。因此,從施主委的談話,反而顯示過去八年來金管會面對金控業者肆無忌憚的種種遊走法律邊緣,甚至是滋生弊端的作為並沒有盡到份內監理之責,從而在某種意義上直可視為金管會的失職或瀆職。   

   
            當然,如果要進一步探究金管會為何沒有善盡法律賦予的金融監理之責,金管會包括前主委龔照勝與前金檢局長李進誠的上樑不正無疑要負最主要的責任。不過,話又說回來,即使龔照勝或李進誠在任上真想有作為,恐怕也動不了這些金控大亨的汗毛。論「二次金改」,不要說金管會做不了這樣的決策,甚至連當時的行政院也無從置喙,而是由總統府直接交下,只能執行不能質疑的最高決策。再論經常性的金檢業務,以這些金控大亨直通府邸的政商關係,即使日常業務或併購行為出現瑕疵或弊端,恐怕也不是小小的金檢局所能監理的了。而今,施主委打算讓金管會的從前種種譬如昨日死,往後種種則譬如今日生,即便只是亡羊補牢,無疑還是值得肯定和期待的。   

            除了從嚴執行金融監理工作之外,施主委同時另又指出,金融政策與監理都必須留在金管會,不能由財政部負責金融政策,以免出現球員兼裁判的問題。而目前手握金融政策制訂權的財政部,也在第一時間回應,強調當初將金融政策和監理分別隸屬財政部和金管會,乃是經過行政院開會決定的。因此如要改隸,不只會涉及各相關單位的想法,也要就各種因素總合起來考量,再由行政院做最後的決定。   

            從施主委拋出此一議題,以及財政部官員的第一時間回應,顯示這又將是一場涉及部會之間權責劃分的爭議事件。以施主委開口主張金管會應有金融政策制訂權來說,這其實並不是一個新鮮議題,過去在龔照勝任內金管會也曾提出同樣的主張,結果卻是不了了之。而除了金管會與財政部之間存有對金融政策制訂權的爭議之外,其實在中選會與內政部之間,同樣存有對選舉法規制訂權的爭議。另外,新成立的國家通訊委員會(NCC),在權責職掌上更是一直和新聞局與交通部之間有糾纏不清的紛擾。   

            從行政團隊的不同部會之間存在這許多權責之爭,顯示有關金融政策權責誰屬的問題並非孤例。而從權責合一和執法一條鞭的高度來看,硬是把金融政策和金融監理拆開分別隸屬財政部和金管會,不只是可能有施主委所說財政部球員兼裁判的流弊,而是在本質上就是一個不合理的行政分工體系,其著眼點不在於事權合一強化效率,而是分散權力彼此制衡便於掌控。同樣的道理,把選舉政策和選務辦理拆開,或者讓新聞局與交通部持續和NCC爭權,出發點顯然不在於統一事權強化效能,而是便於掌控。   

            然而,在部會之上的行政院甚或總統府,為什麼要做出這種分權的政策設計呢?原來其中的癥結乃在於包括金管會、中選會和NCC都是所謂的獨立機關,由於認定這些獨立機關不能對行政院負責,於是只能給予行政執行之權,而不願把政策制訂權釋出以便於做最後的掌控。   

            行政院以這樣的思維看待院屬獨立行政機關,的確令人感到訝異。事實上,獨立機關之設乃是基於主管業務的特殊性,限定有必要以任期保障方式以利於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力干擾及不致因隨內閣進退而影響政策執法的延續。但除此之外,這些獨立機關仍屬行政院內閣團隊的成員,事實上並不存在不必向行政院負責的問題。行政當局為恐失控而以拆分職權的方式便於掌控,卻是以引發部會爭端、政出多門降低行政效能為代價。施主委的主張能否使行政院所屬獨立機關所面臨的瓶頸獲得紓解,大家且看強調做實事的蘇揆如何回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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