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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
發表人 胖胖  

發表日期

10/27/2006 6:48:10 PM
發表內容 老師:
我家裡面以前是警察宿舍,在20年前父親是用21萬跟警察購買,
今年12月現在警局要以12萬元,補償我們要回收房屋,我父親想主張"占有"多要點補償
我想問老師~~能指點一些行政法上可思考研究方向給學生嘛?
回覆
李俊德 在10/27/2006 7:37:30 PM的回覆:

事實太模糊,沒辦法建議
回覆 公產管理 在10/28/2006 12:41:37 PM的回覆:
修正「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部分規定及附件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行政院院授人住字第0950306563號函修正
七、眷舍房地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住宅區,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依第四點、第五點規定報送執行機關申辦騰空標售案件,該眷舍之合法現住人自行政院核定之日起三個月內自行遷出者,由各機關學校按核定騰空標售時之公教人員輔購住宅貸款標準給予一次補助費。   
八、眷舍房地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住宅區、工業區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種類為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依第四點、第五點規定報送執行機關申辦騰空標售案件,該眷舍之合法現住人自行政院核定之日起三個月內自行遷出者,由各機關學校按核定騰空標售當期眷舍基地持分公告地價總價百分之三十給予一次補助費;其未達新臺幣二十四萬元者,以二十四萬元計,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前項及前點之一次補助費,由各機關學校審查合格後,製作具領清冊(格式如附件二)送執行機關據以撥付;所需經費,在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以下簡稱住宅貸款基金)支應。
第一項合法現住人如不領取一次補助費,得具結(格式如附件三)選擇承購由執行機關提供以國有財產局評定價格八折之公教住宅或由內政部營建署提供以成本八折之國民住宅。
九、辦理騰空標售之眷舍合法現住人,領取一次補助費或承購公教住宅、國民住宅後,均不得再申請公教人員輔購住宅貸款、借住宿舍或其他優惠。
合法現住人未依前二點規定期限遷出者,喪失請領一次補助費、承購前點第三項國民住宅或公教住宅之資格,且不得再申請公教人員輔購住宅貸款、借住宿舍或其他優惠,並由各機關學校循訴訟程序辦理。
十七、眷舍房地未依第六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規定辦理騰空標售、現狀標售、已建讓售,其合法現住人為退休人員或遺眷自行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遷讓所配住眷舍者,由各機關學校按眷舍坐落地點、大小等級,在新臺幣十二萬元至二十四萬元之範圍內核給搬遷補助費;所需經費,在年度經費預算內勻支。
眷舍合法現住人為現職人員者,依前項情形自願遷讓所配眷舍,不核給搬遷補助費。但得依宿舍管理手冊相關規定申請借用各機關學校之職務宿舍,或依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提前辦理中央公教人員輔助購置住宅貸款,不受年度核定發布總人數之限制。
回覆
李俊德 在10/28/2006 3:36:42 PM的回覆:

看來我倆對「事實」二字認知上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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