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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生活中遇到的問題.............................
發表人 DK  

發表日期

10/30/2006 4:29:46 PM
發表內容 老師不好意思請問一下
若當事人一屋二賣,先訂約之買受人提起訴訟要求出賣人履約,但並無任何保全措置,
出賣人主張前契約無效,並欲將該屋移轉登記於他人,卻遭地政機關以土地登記規則57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駁回土地所有人之申請。。。。。。。。。。。。。。。。。。。。
請問老師:

土地登記規則57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是否架空假處分之設定及侵犯所有人之財產處分自由?
回覆
李俊德 在10/30/2006 4:50:36 PM的回覆:

問題是地政機關如何得知當事人之糾紛呢?
回覆 DK 在10/30/2006 5:01:14 PM的回覆:
先訂約之買受人向地政機關陳情,案件仍未判決確定........
先訂約之買受人拿不出擔保金要求假處分......................
回覆
李俊德 在10/31/2006 12:26:21 AM的回覆:
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者。
----------------------------------------------------------------------------------
1.我覺得你所說的情形,並不符合這款之文義。

2.我本來以為前買受人已經有申請登記之行為,但是沒有。

3.應該去訴願以糾正地政機關的錯誤
回覆 DK 在10/31/2006 8:49:07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
這件事情我一直都認為是行政機關過度擴張解釋法律
不當介入人民的買賣糾紛
而且造成出賣人承擔重大損失<積欠銀行欠款之利息>
行政機關單方面不當作為
我會建議當事人提起救濟並請求賠償
謝謝老師...............................................
回覆 曾為銀行小法務 在10/31/2006 9:47:56 PM的回覆:
呵呵
如果地政機關真愛用那一條
你就告訴他們
最高興的應該是銀行跟提存所主任了
絕對不會是他們
請問他們
那一件假扣押或假處分案件
不是因為法律關係有爭執呢
.........
法律的運用一定要合乎常理
那間地政太不知變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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