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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一個假扣押假處分的問題
發表人 函授生  

發表日期

10/31/2006 10:16:49 PM
發表內容 請問假扣押及假處分之"原因"應如何釋明?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修正後,有不少法官認為就算債權人供擔保後仍然須要釋明,擔保僅補釋明之不足非謂即不須釋明,惟在一般情形下,實在很難提出"日後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的證據來釋明,這是從事實務工作所遇難題,不知老師及各位先進有何高見?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0/31/2006 11:29:22 PM的回覆:
利用證人

為免有時當事人難以即時釋明,而喪失權利救濟之機會,故如依事件之性質認為適當,且不致延滯訴訟時,法院得「延展期日而為調查」,或「允許證人或當事人提出書面陳述以代到庭作證」以緩和釋明之即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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