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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
發表人 不懂的人  

發表日期

11/1/2006 9:09:22 A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老師上課曾經提過不當得利之制度目的是在利益去除,那未何當利益大於損害時,返還範圍卻是以損害為主??學生此部份不太理解,煩請老師解說.....
   另外老師上課曾舉過一個例子: 乙發生車禍,甲打破車窗救乙,將乙送至廟宇喝符水,點光明燈
   此例就管理事務承擔部份:甲是適法無因管理因此乙無法向甲主張侵權行為,而因甲所支出費用非必要或有益費用,所以甲不得向乙主張民法176費用之償還
      就管理事務實施部分:甲須負債務不履行責任,法條依據是民法227之1,另若甲有故意過失亦須負民法184責任
學生上述理解不知是否正確??煩請老師解惑,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1/1/2006 12:05:51 PM的回覆:
老師上課曾經提過不當得利之制度目的是在利益去除,那未何當利益大於損害時,返還範圍卻是以損害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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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為主??你的用語有問題

以損害為返還範圍

利益40萬,損害30萬,則返還30萬。

你自己套進實例,想想看法律上理由一定可以想通,試試看。
回覆
李俊德 在11/1/2006 12:07:11 PM的回覆:
另外老師上課曾舉過一個例子: 乙發生車禍,甲打破車窗救乙,將乙送至廟宇喝符水,點光明燈
         此例就管理事務承擔部份:甲是適法無因管理因此乙無法向甲主張侵權行為,而因甲所支出費用非必要或有益費用,所以甲不得向乙主張民法176費用之償還
                  就管理事務實施部分:甲須負債務不履行責任,法條依據是民法227之1,另若甲有故意過失亦須負民法184責任
----------------------------------------------------------------------------
債務不履行責任,法條依據是民法227,不是227之1
回覆 不懂的人 在11/1/2006 2:26:32 PM的回覆:
學生想來想去,還是不太了解,煩請老師說明,謝謝
回覆 不懂的人 在11/1/2006 2:44:28 PM的回覆:
學生後來想到一個理由:是因為若非以損害為返還範圍,反而會使受損害之人不當得利,如此無法達成不當得利之制度目的??是這樣嗎??煩請老師解惑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1/1/2006 3:31:13 PM的回覆:

受有利益之人可能為善意,可能為惡意。

不當得利就處理到返還30萬這個部分。如果利益均需全數償還,受有損害之人反而獲有不當利益。

至於受有利益之人如能為惡意,這部分交由不法管理處理之
回覆 不懂的人 在11/1/2006 3:44:37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老師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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