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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兩個刑訴問題
發表人 1  

發表日期

11/1/2006 4:08:32 PM
發表內容 1.刑訴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三項的「更行詰問」是指啥意思?
         是指再一次進行第二項的次序嗎?

2..刑訴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第四款「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就可以例外的將被告以外之人於調查中所為之供述引為證據,這個條文我看不懂,為啥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就可以例外的將被告以外之人於調查中所為之供述引為證據,這樣不會侵害到被告的反對詰問權嗎?這條規定的理由的道理何在?
回覆 好奇寶寶 在11/1/2006 4:17:48 PM的回覆:
刑訴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第四款「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就可以例外的將被告以外之人於調查中所為之供述引為證據,這個條文我看不懂,為啥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就可以例外的將被告以外之人於調查中所為之供述引為證據,這樣不會侵害到被告的反對詰問權嗎?這條規定的理由的道理何在? 
..............................................................................................................
你如果對這條文有問題
那159之1以下應該都有疑惑不是嗎?
釋字582所闡述反對詰問權之保障,在94.95年兩年的實務上
受到最高法院法官們的重視,建議你可以上司法院的網站
打上傳聞證據,會有很多收穫低.............................................
回覆 1 在11/1/2006 4:26:27 PM的回覆:
感謝樓上

我唯一有疑惑的是一五九之三第四款

百思不得其解      立法理由也沒說到
回覆
李俊德 在11/1/2006 4:29:45 PM的回覆:
兩造依§166Ⅱ所定次序為交互詰問完畢後,得周而復始,按照相同次序,對原證人、鑑定人更行詰問。此種更行詰問,採許可制,依§166Ⅲ規定,必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提出聲請,經審判長許可後,方得為之。如未能獲得許可時,原聲請人得依本法§288-3Ⅰ規定聲明異議。
回覆
李俊德 在11/1/2006 4:34:44 PM的回覆:
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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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有許多證人第一個時間點向司法警察說出真話,但隨著時間經過

遭到被告恐嚇而改口(先前陳述不一致(§159之二))或不敢說話(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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