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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都是酒精惹的禍......................
發表人 可憐小市民  

發表日期

11/3/2006 1:36:30 PM
發表內容 今年年初酒醉駕車
被警察開了一張罰單48000元
又因酒測值超過一定標準
被函送地檢署偵辦
後來在近日被通知檢察官做成緩起訴
並應繳納60000元
....................................................................................
請問一下
我有辦法拿回原先繳交的48000元罰鍰嗎?
,請幫幫我,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1/3/2006 2:37:19 PM的回覆:
行政罰法第         26            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拿緩起訴處分書及繳納罰金的收據去向監理所申請退還罰鍰。
-------------------------------------------------------------------------------
另外,我根本不覺得你有什麼可憐的。

喝酒根本就不應該開車
   
回覆 沙暴之旅 在11/3/2006 2:48:40 PM的回覆:
老師說的極是
每次見到電視上
酒駕的人把別人撞死
自己卻還活著
真是你死你的      
與別人何干
對這種人感到深惡痛覺
毀了別人家庭
自己何嘗不是將要深陷司法體系中浮沉

再說政府宣導      法令禁止
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了
怎麼還有人明知故犯
難道你們真的不把別人的生命身體財產當一回事嗎
開版的人明知故犯僅罰錢了事
已經要請吃宵夜了
居然還請教老師如何把錢拿回來!!!
真是敢開口阿   



回覆 沙暴之旅 在11/3/2006 2:50:57 PM的回覆:
剛回去看了下
標題居然還是
都是酒精惹的禍
可見開版者絲毫不覺得自己哪裡有不對之處
顯然沒有從這次事件中學到教訓

廣大的用路人阿
以後還是大家自求多福吧
回覆 可憐小市民 在11/3/2006 3:41:57 PM的回覆:
給沙暴之旅
.....................................................................................................
誤會阿....
我只是幫別人問看看
因為他是低收入戶,又有老婆小孩要養,我很同情他
我覺得法律不應該冷冰冰的.......

我佩服你的正氣凜然,但現實生活中如果遇到這樣的人,
我相信你也會伸出援手,這個朋友生活真困苦,我只是請教老師
沒想到過度真實引起撻伐,真抱歉...........................
回覆 畢業生 在11/3/2006 4:28:55 PM的回覆:
就是因為是低收入戶,做人做事更應該要守分守己。
回覆 真有趣????/// 在11/3/2006 4:44:17 PM的回覆:
開版的人明知故犯僅罰錢了事
已經要請吃宵夜了
居然還請教老師如何把錢拿回來!!!
真是敢開口阿         
..............................................................................................
法律人看到這種案件
應該第一個想到一事不二罰才對吧
沙暴之旅兄,你應該效法老師
以保障當事人權益為優先考量
把個人好惡至之次要
回覆 畢業生 在11/3/2006 4:58:35 PM的回覆:
這不是一事不二罰.
回覆 我是書記官~這問題我 在11/3/2006 5:46:38 PM的回覆:
在今年七月以前~~酒駕被緩起訴對被告其實是有利的
可是自從七月過後~~出現兩種見解~~
一種是仍做緩起訴處分~~不會留下所謂的有罪前科~~但你的行政罰跟地檢署的刑罰~~是不能扣抵的~~兩種都要繳錢
第二種就是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就是起訴到法院~~讓法院判~~這種會留下有罪的前科~但是簡易判決處刑~~是可以扣抵你的行政罰~~也就是說~~假使將來你被法官罰新台幣八萬元~~但你之前已經繳過48000的行政罰~~所以可以扣錢
回覆 沙暴之旅 在11/3/2006 8:53:05 PM的回覆:
如果這真的是你幫別人問的
我真的跟你說聲抱歉
但是你為何一開始沒有表達清楚呢
而且單就標題而言
也會讓人認為酒駕的人欠缺反省能力吧
不清不楚的開始就會導致接下來不清不楚的回應

再來
這的確不算是一是不兩罰
或牴觸重複評價禁止原則
我想不管是行政法或刑法學者都曾論及
所以我就不再對認為這是一是不兩罰的人回應了
回覆 有疑惑 在11/4/2006 9:09:16 AM的回覆:
看了行政罰法26條之立法理由
為什麼這根一事不二罰無關呢?.........................................
法安定性的維持與比例原則
才是本法立法源由
質的區分說法
司呼以非現今立法者與多數人所接受
我相信上述實務會有兩套方案
也是因為質量兩說之爭
回覆 一樣很納悶????? 在11/4/2006 9:19:36 AM的回覆:
一種是仍做緩起訴處分~~不會留下所謂的有罪前科~~但你的行政罰跟地檢署的刑罰~~是不能扣抵的~~兩種都要繳錢
..........................................................................................................
緩起訴附帶做成對人民不利之處分
難道就是有利於人民嗎?不受法治國原則拘束嗎?
而且人民有可能以後再被一併訴追
所以這套制度的設計我覺得不是對人民有利
反而是檢察官的結案利器........
如果罪證不足或微罪不舉,做成不起訴就好了阿
如果被告確實該罰,那起訴由法官定奪
總而言之,我覺得這樣的緩起訴處分應該也要考量人民權益的保障,而不應該只是假恩赦之名,行重複處罰之實.................
回覆 ... 在11/6/2006 1:51:47 PM的回覆:
如果是罪證不足~當然是不起訴~~
微罪不舉~~這畢竟還是有犯罪行為~~不可能這樣輕易當作沒事~實務上只要被告認罪~~確實構成犯罪行為~~這是不可能不起訴的~~不是緩起訴~~就是起訴
像我之前碰到個案子~~~被告窮的沒錢吃飯~~到商店偷了98元的東西~~結果因為{居無定所}~~就被收押禁見~後來因為這98元~]就被起訴了~~法律不外乎人情義理~~為了這區區的98元~~就收押~似乎太小題大作了吧~~看守所應該是留給那種貪官污吏住的~我覺得有些檢察官太執著於法條規定~~[居無定所]就收押~~這案子有這必要嗎??
回覆 同理心 在11/7/2006 10:29:26 AM的回覆:
微罪不舉~~這畢竟還是有犯罪行為~~不可能這樣輕易當作沒事~實務上只要被告認罪~~確實構成犯罪行為~~這是不可能不起訴的~~不是緩起訴~~就是起訴
...............................................................................
這就是理想與現時的差距,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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