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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
發表人 王一  

發表日期

11/3/2006 8:35:29 PM
發表內容 1.授權行為之瑕疵(民總,P322(二)2.(2))
例外:受第三人之詐欺而授權,不受92條第一項但書限制。意思係指不管相對人是否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一律都可撤銷嗎?為什麼會產生此例外?
2.為什麼(1)授與代理權(民167條)給限制行為能力人要類推適用民77條但書而不是直接適用民77條但書?(2)所類推適用者是否係指純獲法律上利益?
回覆
李俊德 在11/3/2006 11:29:07 PM的回覆:

不用想的太複雜

代理權:僅僅使代理行為效力歸於本人,與代理人無涉

故代理權之授與即使被撤銷,代理人亦不受影響,所以毋庸保護代理人之善意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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