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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有關偽證罪的看法!
發表人 嘻嘻  

發表日期

11/4/2006 12:18:05 PM
發表內容 以下是蘋果日報的報導,我感到疑問的是,
真的不構成偽證罪嗎?檢察官真的可以這樣
饒了他們嗎?律師的見解正確嗎?謝謝!

維護父母
總統陳水扁兒子陳致中、女兒陳幸妤、女婿趙建銘等3人刷卡消費的服飾、餐飲等34萬餘元,被拿來報國務機要費,3人證稱是陳水扁夫妻委託他們買來送給友人或代為宴客,卻又說不出贈送或宴客對象。檢察官陳瑞仁認為這34萬元可能也是貪污所得,起訴書卻沒交代陳致中等人是否涉嫌作偽證。   
對此,陳瑞仁昨說:「饒了他們吧,為人子女維護父母的說辭,沒什麼好追究的,也可能是陳致中等人把發票隨便放在家裡什麼地方,被吳淑珍拿去申報國務機要費。」   
律師莊秀銘對此說:「父母要子女做什麼事,子女敢不聽從嗎?」莊指出,子女與父母的關係是一等血親,即使作偽證,依法並無刑責,而趙建銘與陳水扁夫妻只是姻親,若作偽證須負刑責。   
   
   
      
是否偵辦   檢方不透露   
國務機要費案分成偵字案及查字案兩部分,偵字案昨偵結起訴,至於查字案,檢方表示將傳喚陳水扁供出的一名海外秘密外交工作人員到案,並追查陳供稱的3件秘密外交工作是否真實,但不願透露是否將偵辦第一家庭成員的偽證罪嫌。
記者丁牧群   
   
回覆 嘻嘻 在11/9/2006 3:00:17 PM的回覆:
原來如此!!
因為刑訴法九十二年修正第一百八十六條了。
我想律師莊秀銘講的應該是舊法的說法。
他的說法,我想了很久。
現在才明白。不知有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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