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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贈品附期限有無147條適用
發表人 一知半解  

發表日期

11/8/2006 12:38:28 A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百貨公司週年慶,滿千送百活動,如果送一百的禮券上,附有使用期限一個月,這樣是否有147條適用,而可主張無效,逾期仍可請求?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1/8/2006 1:37:05 AM的回覆: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
禮券的使用期限跟這裡有什麼關係?

這裡應該適用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吧。
回覆
李俊德 在11/8/2006 1:42:56 AM的回覆:

使用期限一個月,理解上應該把他當作無記名證券的「提示期間」,該期間本身就是證券內容的一部分。

第      719            條   
稱無記名證券者,謂持有人對於發行人,得請求其依所記載之內容為給付之證券。


第      726            條   
無記名證券定有提示期間者,如法院因公示催告聲請人之聲請,對於發行人為禁止給付之命令時,停止其提示期間之進行。
前項停止,自聲請發前項命令時起,至公示催告程序終止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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