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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遲延利息之範圍
發表人 很不快樂  

發表日期

11/8/2006 9:07:15 AM
發表內容 李老師您好:

請問:
1.   銀行實務所稱的「逾期息」及「違約金」,是否即遲延利息?三者是否出於同一原因事實?
2.   本金之債遲延,可請求以本金計收的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遲延清償,不能請求此部分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33條第二項立法意旨,別的老師好像都沒講解。
3.   假設「約定利息」之遲延利息,可以請求,則其性質是第216條之所受損害?或所失利益?
民法雖規定債權人不能請求「利息之債」遲延後的利息,但學生認為:
      a.   若債務人如期清償約定利息,則債權人就可以運用此筆收回的「約定利息」再去創造收益。
      b.   若原本與利息同時遲延返還,則二者都是出於同一原因事實。「原本」未受償,既是一種損害;約定利息未受償,何嘗不是損害。
故,「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規定之立法意旨或學說理論及老師見解為何?煩請老師指點。   

p.s.
陳定南先生走後,舉國不捨。
希望司法人及未來的司法人,均以「清   廉   正   直、剛   正   不   阿」互勉之。   
回覆
李俊德 在11/8/2006 1:26:19 PM的回覆:
1.銀行實務所稱的「逾期息」及「違約金」,是否即遲延利息?三者是否出於同一原因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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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銀行這部分是如何計算出來的,沒辦法回答你
回覆
李俊德 在11/8/2006 1:29:42 PM的回覆:
2.本金之債遲延,可請求以本金計收的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遲延清償,不能請求此部分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33條第二項立法意旨,別的老師好像都沒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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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的原意是不使債務人承擔過重之清償責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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