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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馬英九疑似用他人發票報銷特支費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1/14/2006 9:51:12 PM
發表內容
李俊德         在2006/11/8   下午   03:06:47的回覆:
法律人應該看起訴書,不起訴書,判決來討論問題。

一般人看不懂起訴書只能靠一些「綠嘴巴」或「藍嘴巴」灌輸他們錯誤的觀點,你要看法律的書類來做剖析。

另外,陳水扁或馬英九又不是你的親友,或你的當事人,何必替他們的人格背書。

保證陳水扁不會.........

保證馬英九不會.........
--------------------------------------------------------------------------------
都是很蠢的行為,你又不是他,你怎麼知道他不會



剛剛看新聞,馬英九疑似用他人發票報銷特支費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不要為政治人物的人格跟別人辯論





回覆
李俊德 在11/14/2006 11:34:05 PM的回覆:
特別費案/馬英九也報假帳? 市府:承辦科員取巧已送辦

更新日期:2006/11/14   21:51   記者:記者倪鴻祥/台北報導   
   
台北市秘書長李述德14日晚間臨時對外說明,最近清查馬英九市長特別費單據核銷過程,發現其中一名已調職的前承辦科員取巧,拿金額較大的本人及他人發票,代替原先零星發票,核銷市長特別費,時間長達3年6個月,貪圖省事核銷總金額約80萬元;該名前承辦員已函送檢調單位偵辦。

市府表示,這位科員以自己或他人的較大額發票,取代零星小額發票,核銷市長特別費,原始單據都有留存,目前尚未發現中飽私囊,但便宜行事涉及行政疏失部分,市府會內部懲處,另是否涉及刑事責任,已函送檢調單位偵辦。

由於台灣高檢署承辦檢察官侯寬仁上午才傳喚馬英九出庭應訊,市政府秘書長李述德卻在晚間臨時召開記者會說明,市府的說明是否能證明馬英九未涉報假帳的行為,檢方需深入追查;不過馬英九市長特別費問題,將引發藍綠陣營大攻防。

李述德今晚在市府簡報室指出,最近清查馬英九特別費單據核銷過程,發現其中一名已調職的前承辦科員取巧、貪圖省事,拿大額發票取代零星發票,核銷特別費。

他表示,一半需要單據、發票核銷的市長特別費,每個月約有1萬元、2萬元,用在購買水果、報紙等,因此有許多零星小額發票,但這位科員貪圖省事,每隔一段時累績後,就拿自己或他人較大額的發票,取代零星發票核銷特別費。

他指出,市府秘書處這位前承辦科員,自民國92年開始承辦相關業務,至95年6月調離現職;初步估計,這位科員核銷市長特別費3年6個月期間,每個月貪圖省事核銷特別費的金額約1萬元、2萬元,計3年6個月期間,貪圖省事核銷總金額約80萬元。

李述德表示,市府約在今年10月清查,發現這位科員涉及行政疏失,原本擬由市府政風處人員帶領這位科員前往檢調單位說明,但因檢察官公務繁忙,市府則在今天上午書面陳報檢調單位,市府將全力配合司法機關調查。
回覆 babythinke 在11/15/2006 8:55:56 AM的回覆:
自由時報
鏗   鏘   集   
   2006年11月15日星期三   友善列印   
自由談   |鏗   鏘   集      
   
金色恐怖

林文政

第一夫人因國務機要費案遭起訴,台北市長馬英九昨天也因特別費使用遭檢察官傳訊,連民進黨四大天王呂、游、謝、蘇與總統府秘書長陳唐山的特別費使用也可能遭檢方調查是否有不法情事,台北政壇目前正籠罩在「金色恐怖」中。

馬英九強調他的特別費運用一切於法有據,雖然市長特別費的半數不需單據,市長可自由使用,但是將公款轉入私人帳戶,再以單據報銷半數,還是一種挪用公款的行為,這種做法即使合法,也是不符合道德標準的。

過去首長特別費是個黑箱,許多首長就將特別費視為薪酬的一部分,先放進口袋中,需要找發票報帳,自然有秘書處理,不必首長操心,馬英九自然也是如此。過去官場慣例相循,大家相安無事,現在在野黨用顯微鏡檢視國務機要費,讓特別費突然成為政治攻擊的武器,寬鬆的標準突然變嚴格,變成一個引君入甕的制度陷阱,現在非但是現任首長大家忐忑不安,如果大家翻舊帳,連過去國民黨執政時期的首長,晚上都要睡不好了。

特別費既然是首長於公務上可支用的特別費用,就不能視為薪水的一部分,放進自己的帳戶,也不能用於私務。雖然主計單位宣布了新的特別費使用標準,所有的特別費使用都必須單據、傳票或領據。但是這還不夠,主計單位有必要再加一項「馬英九條款」,首長不能把特別費先轉進自己的帳戶,沒用完就必須繳庫,不能變成個人財產,終結「吃葡萄不吐葡萄皮」的特別費核銷方式。有了明確的特別費規範,首長才能免於「金色恐怖」的威脅。

(作者林文政,資深新聞工作者)   
   
回覆 babythinke 在11/15/2006 9:03:52 AM的回覆:
第      213   條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4   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北市政府余文以大額發票代替小額發票報帳之行為

如果金額確實無誤,沒有多報的話

這樣的事實,檢驗刑法第213和第214條的構成要件,

惟一可以爭執的便是有無「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新聞報導常用拿「假發票報帳」

假有二種意思,一是這發票根本是偽造或變造的

一是,這發票雖然是真的,但你拿來報你不應該報的帳,

馬英九市長的發票和陳總統的發票都是指後者的意思。



從馬英九的特別費案件,也可看出,政府機關長久以來是如何的「便宜行事」,弄到今天,藍的也別怨綠圍魏救趙了,反正都是共犯結構,搞出這種制度。


當然,司法是不管這些政治問題的,查出有犯罪事證就依法起訴

讓人民看看那些滿口仁義的政治人物,到底是在幹什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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