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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犯法罰抄「靜思語」法官認違宗教平等 (2006年11月17日)
發表人 465464  

發表日期

11/17/2006 2:04:50 PM
發表內容 犯法罰抄「靜思語」法官認違宗教平等   (2006年11月17日)   

   

【台灣報導】據悉,高雄縣胡姓女子把帳戶賣給詐騙集團,檢察官黃建銘建議法官給予緩刑,緩刑期間須抄錄證嚴法師著作「靜思語」全集,但法官認為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抄錄特定宗教論述,有違平等原則,罰她緩刑期間勞動服務四十小時。

高雄地檢署檢察長凌博志認同法官見解,認為要導正偏差行為、強化法律觀念,可要求被告參加法治教育或勞動服務,不必要求抄錄與宗教有關的書籍。

黃建銘尊重法官裁定,但他強調,「靜思語」是勵志書籍而非佛教書籍,只是作者是佛教界人士而已,若能從抄寫中學習善念,收穫會比勞動服務來得多。

據了解,廿六歲胡姓女子五月間將三家金融機構帳戶賣給詐騙集團,警方調查詐騙案後將提供帳戶的胡姓女子移送法辦。

檢察官黃建銘認為胡姓女子沒前科,因缺錢一時失慮才犯罪,建請法官簡易判決,並准予緩刑,緩刑期間須在稿紙上抄寫「靜思語」全集一遍,共兩冊七百多頁。

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認為人民宗教信仰自由受憲法保障,國家應謹守平等原則。

回覆 qoo 在11/20/2006 9:45:48 PM的回覆:
這個比較偏向宗教中立原則吧!
回覆 三隻小豬 在11/21/2006 12:13:37 AM的回覆:
我的淺見是               贊同法院見解
因為
雖然靜思語的確內容上不會很宗教,也很有感染力,但是,勵志書籍很多,靜思語在一般人觀感是非常容易被聯想有宗教上連結,實在不必非選靜思語不可(當然,我想檢察官其實是很有心的人,才會挑這套內容很可以影響人想法、讓人自新反省的書,只不過可能受限於檢察官自己的閱讀視野,並不知道不挑這本要挑哪一本而已,並不是刻意一定要被告接觸靜思語)。
回覆 qoo 在11/21/2006 1:32:03 AM的回覆:
淺見
就法院本身而言,因為法院本身就是是個國家機關應嚴守宗教中立原則,理由見釋字490。
就該當事人而言,檢察官對當事人所做的行為,除非更可得而知該當事人有信仰其他特定宗教之習慣,否則本件非關信仰宗教自由之問題,而是更為核心的人的思想自由問題,問題是,即使國家基於法治國原則欲使一個人養成有守法之義務,其以涉及宗教之道德標準的居書卷作為手段,欲達到特定當事人守法義務即有不當連結之問題(手段與目的無關聯性,甚而該手段侵害他人之思想自由)。在此亦可以推論出即使人民有不好或不道德之思想,但亦應劃歸在基本權保護領域,只是國家基於公益限制之罷了,如此一來我們才能更進一步的思考該措施上之正當性,本件即屬違反比例原則之適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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