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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李老師
發表人 M5200A  

發表日期

11/21/2006 1:17:11 PM
發表內容 最近一直看到台北市長因為特別費被以關係人約談,那他是否有貪瀆呢?如果他真的是依行政院的行政命令,而且全國行政首長及民意代表也是此種制度,那不就大家都違法。可是只辦他一個人合法嗎?如果藍營告綠營,綠營告藍營,因為目前沒有法律明文規定,那每個人不就都要吃免錢飯?請老師依法律觀點說明讓我了解?因為目前的新聞看到我頭昏腦花,馬市長所謂的制度,如果制度本身違法,那當事人該如何救濟民?
回覆
李俊德 在11/21/2006 2:26:16 PM的回覆:

看完偵查結果再說吧。

畢竟現在所謂的事實都是媒體轉述,不甚精確。
回覆 踼翻你 在11/21/2006 3:20:32 PM的回覆:

錢只要有進到馬英九帳戶,就一定有貪

錢只要沒進到陳水扁帳戶,就一定沒貪

Orz

回覆 ^^ 在11/21/2006 8:33:53 PM的回覆:
一個人有沒有貪跟錢有沒有進他的帳戶沒有必然關係

重要的是看他有沒有"享受"到那錢


遊民帳戶也很好用啊
回覆 請教民法 在11/21/2006 10:49:38 PM的回覆:
老師於不真正無因管理所提文章錯誤概念
林老師所提答案依957   177II準用177I

學生仍不了解有何問題><
是因為不該使用177II嗎

麻煩老師幫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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