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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民法第一八八條選任監督問題
發表人 rola  

發表日期

11/21/2006 5:39:46 PM
發表內容 老師在民法歷屆試題95律師第二題也就是此書第四頁裡面,計程車司機載送乘客無民法第一八八條之適用。老師在此段解題認為駕駛不受乘客指揮,而監督係指對勞務實施之方式,時間及地點加以指示或安排。一般計程車司機不都是依乘客指示的地點前往,只是司機開什麼路線也許可以自行決定,則這樣的方式,不能適用第一八八條嗎?
回覆 踼翻你 在11/21/2006 5:49:22 PM的回覆:
我猜您可能沒有坐過很"瘋狂"的TAXI..


回覆
李俊德 在11/21/2006 6:02:07 PM的回覆:

搭計程車,通常都將其定性為承攬。

想請問你,如果你在台北火車站上車,你跟司機說請到101大樓。

請問到101大樓,它是屬於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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