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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一個真實的案例
發表人 努力讀民法  

發表日期

11/23/2006 8:04:17 PM
發表內容 案例如下
某百貨公司週年慶,DM上宣稱有某名牌鞋子一百雙
因為價格相當誘人,造成消費者漏夜排隊,時間一到要進場時才發現DM印錯,事實上只有50雙鞋供消費者選購

我的問題是,此時排隊的後50人要如何主張權利阿?
這時候算買賣契約成立了嗎?
單純排隊應該應該無法作如此解釋
契約未成立時的損害賠償,民法有締約上過失來處理
但是案例中又不符合條文的規定
這種案例是否真的沒救?
回覆 鐘鼓饌玉不足貴 在11/23/2006 8:32:14 PM的回覆:
這裡愚生有一個衍生問題,想請老師賜教!
之前有一說:廣告可能屬於要約的引誘
當事人看到廣告前來購買為要約,而出賣人始為承諾
所以對於廣告單上面的錯誤,屬於要約的引誘,不屬於要約所為之意思表示,對於顧客的要求廣告單上的要約,店家可以不為承諾
但是是否可以結合消保法22條,應保證廣告上面之品質呢?!給予信賴廣告單上面的顧客保證廣告單上面的內容呢?
回覆
李俊德 在11/23/2006 10:25:13 PM的回覆:

請參考消保法22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此之條文在懲罰不實之廣告主,非僅止保護善意消費者而已,故可依此主張給付。
回覆 鐘鼓饌玉不足貴 在11/23/2006 10:41:14 PM的回覆:
所以老師您的答案就是可以用消保法22條來主張權利囉!
謝謝老師的回答!
但是愚生還有一問,如此是否可換言之
所謂的要約的引誘這個概念,對於刊登廣告錯誤這類的糾紛
完全被消保法架空了呢?
最近在思考一的問題,就是關於pchome
聽別人說他們好像成立了一個電子商店街(不是pchome購物)
對於這個電子商店街所發生的錯誤,在招商訂契約的時候,明文規定由商家自行負責!
可是學生想到的是債之相對性,契約內容應該不能拘束前來購買商品之顧客才是!
我想到的是百貨公司的模式就很像是商店街,一樓由佳麗寶等專櫃進駐!那麼如果百貨公司印製的DM發生錯誤,我們仍然可以主張消保法22條要百貨公司負責嗎?
如果上述論述無誤,那PCHOME如果幫商店街打的廣告有錯誤,我們依然是向PCHOME主張消保法22條嗎?不應該受商家還有PCHOME之間契約之拘束!
煩請老師撥冗解惑      謝謝老師
回覆 畢業生 在11/24/2006 12:22:28 PM的回覆:
補充一點:

消保法只能適用消費性契約
所謂消費性契約,最重要的一點是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基於消費關係所成立的契約
回覆 畢業生 在11/24/2006 12:29:58 PM的回覆:
依多數說
廣告為要約引誘性質
對相對人並無如   "要約"般具有法定的拘束力
但是在契約成立時
廣告的內容即使為要約引誘也已隨著契約成立
經過雙方當事人同意成為契約內容
既然是契約內容,因此對雙方當事人會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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