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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擔保之競合
發表人 nono  

發表日期

11/25/2006 10:17:02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您好,

請問:不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不完全給付(如給付之物品質有瑕疵),此時債務不履行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競合關係為何?
回覆 嘖嘖 在11/25/2006 10:53:17 PM的回覆:
都不可歸責...還會有債務不履行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1/25/2006 11:27:22 PM的回覆:

樓上同學的觀點是正確的

債務不履行原則上是過失責任。
回覆 nono 在11/26/2006 12:50:48 AM的回覆:
承上,   故意過失是債務不履行要件
所以,   民法225條就不是債務不履行的範疇?
回覆
李俊德 在11/26/2006 12:59:18 AM的回覆:
民法225條就不是債務不履行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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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用語很奇怪

225就是在解釋不可歸責債務人,所以債務人免給付義務而不負給付不能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一般而言,如果你提到債務不履行,通常都是指已具備可歸責債務人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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