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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婚姻無效、不成立事件之附帶請求部分聲明不服
發表人 小古  

發表日期

11/26/2006 5:10:24 PM
發表內容 關於婚姻無效、不成立事件之附帶請求部分聲明不服,應適用抗告程序。
那麼:
1.變成要寫「抗告狀」,而不是寫「上訴狀」囉?
2.聲明不服的期限也變成只有「10天」囉?

還請老師或其他先進不吝解惑,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1/26/2006 6:04:03 PM的回覆:
關於婚姻無效、不成立事件之附帶請求部分聲明不服,應適用抗告程序。
那麼:
1.變成要寫「抗告狀」,而不是寫「上訴狀」囉?
2.聲明不服的期限也變成只有「10天」囉?
----------------------------------------------------------------------------------
如果是單獨對附帶請求部分聲明不服,正確
回覆 小古 在11/26/2006 6:10:47 PM的回覆:
首先謝謝老師。
如果是這樣:
書狀種類的部份,或許用錯了也沒關係,畢竟法院應探求真意。但是,針對抗告期間的限制部份,當事人怎麼會知道?當事人或許會誤以為與ㄧ般的判決上訴期間ㄧ樣是20天,如果因此而遲誤期間,對當事人不是很不公平嗎?亦或是,判決書上會有清楚的教示?
回覆
李俊德 在11/26/2006 9:05:45 PM的回覆:

對當事人而言,確實有可能誤認,但對這個問題法條並沒有妥適的作出處理
回覆 小古 在11/26/2006 11:57:30 PM的回覆:
了解了,謝謝老師抽空不吝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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