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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有關強制執行法51條....
發表人 別人  

發表日期

11/28/2006 11:02:19 PM
發表內容 案例
甲有一a地,於1月15日設定ㄧ般抵押權予乙,擔保甲於1月1日積欠乙之100萬元借款及預計2月1日之借款100萬元,乙並於2月1日如期交付甲100萬元,惟債權人丙於1月31日就已假扣押查封a地並經地政機關登記在案,債權人丙對甲乙提起訴訟,先位聲明甲乙抵押權設定及借貸行為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抵押權設定應予塗銷,備位聲明甲詐害債權,抵押權設定應予撤銷

學生的問題是
1.本案得否依強制執行法51條主張甲乙間於2月1日之借貸行為對債權人丙不生效力
2.承上,若可主張,訴訟標的為何,是否為上揭債權人丙所提訴訟既判力所及(學生想到的是,是否於分配表異議之訴時,再爭執強制執行法51條的問題,但又怕為上揭訴訟既判力所及而不得再提)
3.本案若提強制執行法51條,訴之聲明如何寫較妥適

麻煩老師撥空回答,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1/28/2006 11:42:44 PM的回覆:
1.本案得否依強制執行法51條主張甲乙間於2月1日之借貸行為對債權人丙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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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實務上認為抵押權實行時,主債權存在即符合成立上之從屬性。

而抵押權設定比查封先,所以沒有強制執行法51條之適用
回覆 別人 在11/29/2006 12:28:48 AM的回覆:
75年台上字第2091號判例
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抵押物,經查封後,在該項抵押權存續期間屆滿前所發生之債權,縱在該最高限額內,如有礙執行效果,依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執行債權人既不生效力,自難認該抵押債權仍為該最高限額抵押權效力之所及,而得就抵押物之賣得價金優先受清償。原審認該最高限額抵押債權縱發生於抵押物被查封之後,仍應優先於一般普通債權而受清償,所持見解,殊難謂非違誤。

上揭見解雖係以最高限額抵押權為論述對象,惟ㄧ般抵押權是否亦有適用,不無疑義,若無適用,查封登記之公示作用是否蕩然無存,雖說實務上放寬抵押權之從屬性,認為得以將來之債權為一般抵押權之擔保債權,惟於尚未交付借款時,即已查封登記完畢,若謂該債權得有優先查封債權人受償之權利,是否有違強制執行法第51條之立法目的.

以上為學生之淺見
還望老師賜教
回覆
李俊德 在11/29/2006 12:54:41 AM的回覆:
原審認該最高限額抵押債權縱發生於抵押物被查封之後,仍應優先於一般普通債權而受清償,所持見解,殊難謂非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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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標的物經查封後,即生確定事由。

其後所生之債權,本非抵押權效力所及,而係普通債權。
回覆
李俊德 在11/29/2006 12:58:54 AM的回覆:
上揭見解雖係以最高限額抵押權為論述對象,惟ㄧ般抵押權是否亦有適用,不無疑義,若無適用,查封登記之公示作用是否蕩然無存,雖說實務上放寬抵押權之從屬性,認為得以將來之債權為一般抵押權之擔保債權,惟於尚未交付借款時,即已查封登記完畢,若謂該債權得有優先查封債權人受償之權利,是否有違強制執行法第51條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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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人家抵押權設定在先。

實務的運作本來都是抵押權設定在先,交付款項在後(另外抵押權本來就允許擔保將來所生之債權)。

如果借款在先,抵押權設定在後,就會被以無償詐害債權人之行為撤銷掉。
回覆 別人 在11/29/2006 1:16:34 AM的回覆:
學生還有疑問
提起強制執行法第51條妨礙執行之行為對執行債權人不生效力的訴訟標的為何?

謝謝老師回答
回覆
李俊德 在11/29/2006 1:29:13 AM的回覆:

如果不生效力,又何必提起訴訟?

如果真的你認為不生效力,但執行法院又列入分配,再主張分配表異議。
回覆 別人 在11/29/2006 1:39:05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不厭其煩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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