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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之關聯
發表人  

發表日期

12/1/2006 8:52:33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在行政法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之關聯部分      說到以下部分
   但是並無詳加解釋陳敏老師那段話      學生程度較差所以聽不太懂   是否可請老師再給學生指導一下呢         感謝李老師

1.在民法中有談到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之關係,在民法中,有      無因管理就沒   有不當得利,有不當得利就沒有無因管理,因為無因管理的第一個構成要件「無法律上義務」,如果有法律上義務就會構成契約。
2.不當得利的第四個要件是「受有利益無法律上原因」,所以本人或管理人係基於無因管理而受有利益,那就會構成不當得利的第四個要件,所以無因管理的存在會使得不當得利的第四個構成要件無法具備。
3.但是陳敏老師的看法:
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適用範圍,原較公法無因管理為廣(李俊德:在民法中此二者為擇一關係,二者是不同的觀念),因此,公法不當得利並非優先於公法無因管理之特別規定,另一方面,合法之公法無因管理,就因此產生之財產移動而言,為其法律原因。其因合法之公法無因管理而發生之財產移動,即無從成立公法之不當得利。因此,公法之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係併存之法律制度,二者間並無優先或劣後之問題,公法不當得利亦無從取代公法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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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1/2006 1:26:36 PM的回覆:
1.在民法中有談到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之關係,在民法中,有                  無因管理就沒         有不當得利,有不當得利就沒有無因管理,因為無因管理的第一個構成要件「無法律上義務」,如果有法律上義務就會構成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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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上義務就會構成不當得利中,受有利益之法律上原因。
回覆
李俊德 在12/1/2006 1:42:35 PM的回覆:
2.不當得利的第四個要件是「受有利益無法律上原因」,所以本人或管理人係基於無因管理而受有利益,那就會構成不當得利的第四個要件,所以無因管理的存在會使得不當得利的第四個構成要件無法具備。
--------------------------------------------------------------------------------
回覆
李俊德 在12/1/2006 1:51:23 PM的回覆:
3.但是陳敏老師的看法:
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適用範圍,原較公法無因管理為廣(李俊德:在民法中此二者為擇一關係,二者是不同的觀念),因此,公法不當得利並非優先於公法無因管理之特別規定,另一方面,合法之公法無因管理,就因此產生之財產移動而言,為其法律原因。其因合法之公法無因管理而發生之財產移動,即無從成立公法之不當得利。因此,公法之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係併存之法律制度,二者間並無優先或劣後之問題,公法不當得利亦無從取代公法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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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是陳敏老師的看法

可能陳敏老師的看法的「併存」二字跟我們的認知有些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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