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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妨害電腦使用罪"
發表人 bal  

發表日期

12/3/2006 9:14:47 PM
發表內容 老師請問一下
有關刑法新增修的第36章
358,359
皆題及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此"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是指:A無故輸入B之帳號入侵B之電腦      or      A使用自己電腦輸入B之帳號進入B或他人電腦,至於A輸入B之yahxx帳號進入B的信箱,刪除B所有信箱內容,應該論以數罪或者一罪呢
而362規定的告訴乃論,其告訴權是B或者yahxx呢

感謝老師
回覆 babythinke 在12/3/2006 10:48:49 PM的回覆:
你的問題,立法理由有提到,請參考

◎增訂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
一、鑒於對無故入侵他人電腦之行為採刑事處罰已是世界立法之趨勢,且電腦系統遭惡意入侵後,系統管理者須耗費大量之時間人力檢查,始能確保電腦系統之安全性,此種行為之危害性應已達科以刑事責任之程度,為保護電腦系統之安全性,爰增訂本條。
二、國外立法例有對凡是未經授權使用他人電腦者(例如:美國伊利諾州刑法第十六條D-3),均科以刑事處罰者,惟如採此種立法例,可能導致無故借用他人電腦,但並未造成他人任何損害者,亦受到刑事處罰,未免失之過苛,亦未必符合社會通念及國民法律感情。故本條僅針對情節較重大之無故入侵行為,即以盜用他人帳號密碼或破解相類似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漏洞之方法入侵電腦系統之行為處罰。
三、為免掛一漏萬,或未來法律適用無法跟上科技腳步,對上開名詞不另作定義。
四、因電腦系統之所有人與使用人可能不同,是本條構成要件中先後出現二次之「他人」,此二「他人」可能為同一人,亦可能為不同人,故如:乙為丙所有之電腦之合法使用者,乙並擁有獨立之使用帳號及密碼,甲無故輸入乙之密碼而入侵丙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亦可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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