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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拍賣抵押物裁定
發表人 小弟弟  

發表日期

12/7/2006 10:51:07 PM
發表內容 依民法第一四五條及八八○條規定在債權請求權罹於時效後,五年內仍得行使抵押權,老師的教材中提到,如果到第二十年時,聲請強制執行則執行法院會裁定駁回,那如果第十年時就取得拍賣抵押物裁定,可是在第二十一年時向強執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那這時強執法院採非訟法理,不是不能去審查它是否還有效嗎!這時不是該準予聲請,只是債務人可依強制執行法十四條第二項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也就是不應區分十五年或二十年後、執行法院都應準予執行不是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2/7/2006 11:32:52 PM的回覆:
那如果第十年時就取得拍賣抵押物裁定,可是在第二十一年時向強執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那這時強執法院採非訟法理,不是不能去審查它是否還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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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非訟法理作形式審查,不代表法院是瞎子。

你取得的執行名義上面會有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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