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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問題-占有物之使用收益
發表人 埃及  

發表日期

12/10/2006 9:25:06 AM
發表內容 老師,我想請教有關民法第952條之規定,此規定必須為善意占有人,『依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在性質上須為使用收益之權』。關於質權是否可以適用?如果從質權是擔保物權這樣的觀點來看,是可以否定的。但是就在我閱讀民法第889、890條就產生疑惑了。本法第889條不是也是收取孳息的規定嗎?那應該可以適用在本法第952條規定之範圍。請老師解惑之,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2/10/2006 3:16:39 PM的回覆:
老師,我想請教有關民法第952條之規定,此規定必須為善意占有人,『依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在性質上須為使用收益之權』。
----------------------------------------------------------------------------------
在性質上須為使用收益之權?

誰跟你這樣說??



關於質權是否可以適用?如果從質權是擔保物權這樣的觀點來看,是可以否定的。
---------------------------------------------------------------------------------
有人跟你說?還是那本書跟你提到要適用952前提是用益物權,而不能是擔保物權?


條文不是說的很清楚嗎?善意占有人

而且更精確的講是善意無權占有人方得適用952。
回覆 埃及 在12/10/2006 9:46:52 PM的回覆:
1.我是在謝在全的書上看到的(修訂3版,下冊606頁),王澤鑑老師的書上也有提到所行使的權利限於有『使用及收益的權能』

2.上述二本書都有提到動產質權的例子,並否定其可適用本法第952條

3.我是因為謝在全老師書上所寫的,我以為「所謂的使用收益」應該就是用益物權的範圍
回覆
李俊德 在12/10/2006 11:38:39 PM的回覆:

952-958是一組條文,完整規範物上請求權人與無權占有人之間的關係。

如係用益物權人或擔保物權人,本其物權之權能,即得本其物權內容享有物之孳息,無須透過952。
回覆 埃及 在12/11/2006 2:48:58 AM的回覆:
老師,可是如果今天的用益物權人或擔保物權人,非有權占有,應該就需要952-958,並與善意取得或時效取得結合,才能得到保護不是嗎?如果在這樣的情況,952的使用權利,就是上述書上所提到的這樣嗎?那為何排除質權實在不懂?889、890不是也是一種使用收益!這是學生想問的問題!請老師再解惑之。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2/11/2006 3:26:44 AM的回覆:

你要看體系952-958是放在最後一個章節--占有

這已經說清楚它不是在處理權利,而是在處理占有(法律上利益)

952-958是一組條文,完整規範物上請求權人與無權占有人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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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懷孕母犬走失,為善意占有人乙所占有,並於乙占有下生下小犬,甲尋獲向乙主張767,請求母犬返還,乙得依952保有小犬。

如係用益物權人或擔保物權人,本其物權之權能,即得本其物權內容享有物之孳息,無須透過952。
回覆 埃及 在12/11/2006 3:57:55 AM的回覆:
所以是二分法思考嗎?如果真的具有權利,就回到用益物權或擔保物權思考,反之如果沒有,就到占有解決之,而不是把二者結合在一起(學生犯的錯)。是這樣嗎?謝謝老師!
回覆 埃及 在12/11/2006 1:24:39 PM的回覆:
這樣的理解有錯嗎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2/11/2006 1:42:09 PM的回覆:

第十章的占有:

可以適用於有權占有及無權占有,例如943,962等等


但是,952-958這組條文的前提是無權占有。

有權占有能否取的孳息,回歸物權權利內容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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