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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上訴未繳裁判費
發表人 小豬  

發表日期

12/16/2006 4:26:00 A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上訴人魚合法期間提起上訴但未繳裁判費
經法院通知於5日內補繳但未補繳
法院裁定上訴不合法並不得抗告
請問老師若上訴人現在要繳裁判費了
是否還有救濟方法?
麻煩老師
謝謝         謝謝
回覆 小豬 在12/16/2006 4:35:17 AM的回覆:
我找到這個
(83)   廳民一字第   01425   號
乙說: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故原第一審法院有依上開規定為補費裁定之職責甚明。至上訴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然此聲請,並非於提出時即已生使其上訴要件自始無欠缺之效果,自不得認其已依上開規定為適法之補正,原第一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上訴人若對該駁回上訴裁定提六抗告,原第一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上訴人若對該駁回上訴裁定提起抗告,原第一審法院即應連同訴訟救助聲請狀送二審法院,由二審法院就其訴訟救助之程序上要件先為准駁之裁定,再據以審核其對駁回上訴之抗告是否有理由,若上訴人對駁回上訴之裁定未抗告而確定,原第一審法院仍應將訴訟救助聲請狀送二審法院,若二審法院准予訴訟救助,則上訴人依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抗字第四七九號判例,得就原駁回上訴之裁定聲請再審,均非無救濟之途,故題示情形,原第一審法院自應以其上訴不合法而予駁回。
審查意見:依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抗字第四七九號判例意旨,本題應採乙說,似甚明顯。
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司法院民事廳研究意見: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採乙說,尚無不合。

但是七十二年台抗字第四七九號判例已經在90年公告不在援用了..
回覆 小豬 在12/17/2006 8:59:40 AM的回覆:
請教老師
真的都沒有挽救的方法了嗎
真的很急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2/17/2006 10:53:32 PM的回覆:

沒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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