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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共同危險行為
發表人 nanaJ  

發表日期

12/17/2006 11:47:07 PM
發表內容 老師在講義中說明共同危險行為有三個要件
1.通說      共同危險行為      王老師   侵權行為
2.部分人肇致損害
3.數人無意思聯絡
      "參與之多數人因無意思聯絡   故不能視為同一行為"

想請問老師第三個要件的理解是否和共同加害行為相同?
例變字第一號採行為共同說
王老師採折衷說

講義的第三個要件採的似乎是行為共同說
學生不太明白   講義上的一句話還是不太能懂
麻煩老師了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2/17/2006 11:58:49 PM的回覆:

有意思聯絡,依主觀說,不就構成共同加害行為(狹義之共同侵權行為)(§185Ⅰ前)?
回覆 nanaJ 在12/18/2006 7:47:49 PM的回覆:
阿~懂了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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