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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物權行為
發表人 bal  

發表日期

12/18/2006 2:49:18 AM
發表內容 甲向乙購買a花瓶
甲誤交b花瓶於乙,乙亦誤認該b花瓶為a花瓶
請問老師甲是否得依767請求乙返還該b花瓶呢
謝謝老師
回覆 畢業生 在12/18/2006 8:36:11 AM的回覆:
我有一個問題
兩個人都誤認,有沒有彼此默示同意接受呢!

回到問題,
首先要回到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談論,
有沒有民法第88條適用,

所有權移轉,即交付的物權行為,
若撤銷意思表示,物權行為不存在,
就本案而言,主張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
請求返還標的物,是可以的。

回歸債的本旨,主張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一樣可以。
回覆 畢業生 在12/18/2006 9:52:57 AM的回覆:
更正

我有一個問題
兩個人都誤認,有沒有彼此默示同意接受呢!

回到問題,
首先要回到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談論,
有沒有民法第88條適用,

動產所有權移轉,即交付的物權行為,
若撤銷意思表示,物權行為不存在,
就本案而言,主張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
請求返還標的物,是可以的。

回歸債的本旨,主張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一樣可以。
回覆
李俊德 在12/18/2006 12:31:47 PM的回覆:

不要把物權行為過分複雜化

只有甲發生錯誤(我拿的當時,我要拿的是此物,卻拿成他物)

乙沒有發生錯誤(我拿的當時,我知道拿的是此物,我也有取得所拿之物所有權之意)
回覆 bal 在12/18/2006 3:15:28 PM的回覆:
請問老師
那甲是否只能使用不當得利請求乙返還該誤交之花瓶呢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2/18/2006 3:46:20 PM的回覆:

1.有撤銷錯誤之物權行為:主張767

2.未撤銷錯誤之物權行為:主張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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