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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共有之應有部分能否再與他人共有?
發表人 函授學員  

發表日期

12/18/2006 11:26:51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想請教老師,目前遇到一個問題,有3人分別共有1棟房子,應有部分各為3分之1,現在其中2人想將房子出售,依照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已經符合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的要求,現在問題是不欲出售共有房屋的共有人想將其應有部分的一部分處分給其他人,這樣就能使人數無法達到共有人數過半數的要求,請問老師,應有部分可以再和其他人共有嗎?這樣似乎有違立法者欲使共有關係早日消滅的本意,但是依照民法第819條第1項,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卻又的確有可能出現這種情形,還請老師不吝指教,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2/19/2006 12:18:31 AM的回覆:
應有部分可以再和其他人共有嗎?
----------------------------------------------------------------------------
公同共有有可能

但是沒有再分別共有的可能

甲有1/3,乙有1/3,丙有1/3

丙將其一半應有部分移轉給丁,那就變成

甲有1/3,乙有1/3,丙有1/6,丁有1/6
回覆
李俊德 在12/19/2006 12:20:01 AM的回覆:
丙將其一半應有部分移轉給丁,甲乙享有優先承買權。
回覆
李俊德 在12/19/2006 12:21:55 AM的回覆:

我教你一招:必殺絕技

不想賣的共有人,拿應有部分去設定抵押權。
回覆 函授學員 在12/19/2006 12:50:03 AM的回覆:
對喔~~老師果然厲害!還有這一招...感謝老師的指點!
回覆 也是函授學員 在12/19/2006 11:09:23 AM的回覆:
關於開版的先進提到將丙的應有部分再與他人共有
以使共有人數無法過半,但開版所舉的例子可以採土地法34條之1但書的規定,甲+乙的應有部份合計已逾三分之二,其人數不予計算。
所以甲+乙的同意其適用土地法34條之1但書的規定,已足以處分其共有物不是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2/19/2006 1:27:11 PM的回覆:
甲+乙的應有部份合計已逾三分之二
---------------------------------------------------------------------------
已逾三分之二?是嗎?剛好2/3沒有適用
回覆 也是函授學員 在12/19/2006 1:50:05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醍醐灌頂
猶記星期日才在mp3聽老師提及
逾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都要超過本數才行
剛好是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是不適用
土地法34條之一

我離法律人的細心還要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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