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民訴期中考題的疑問
發表人 畢業生  

發表日期

12/26/2006 9:30:56 PM
發表內容 學校的民訴考題,如下:

甲在訴之聲明主張甲為A屋之所有權人,乙無權占有A屋,甲認其權利受侵害,訴請法院判決乙應搬走,並且返還A屋.

我想請教的問題:
1.在本題中,我認為訴訟標的為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  權.
2.但是助教認為訴訟標的正確為民法第767條及民法第1  84條.
3.而且助教認為民法第184條具有侵害排除的作用.
4.我認為就甲的訴訟之聲明觀之,甲並未對乙要求損害賠 
  償,所以不應該有民法第184條做為訴訟標的.
5.而且民法第184條的法律效果為請求損害賠償,並沒有
  侵害排除的法律效果.
6.結論,我還是認為就甲的訴之聲明,甲的訴訟標的應只有  民法第767條.

不知道,我的認知是否有需要修正的地方.
 
先謝謝願意和討我論的人

回覆
李俊德 在12/26/2006 10:21:43 PM的回覆:

我投你一票
回覆 問老師才是王道. 在12/26/2006 11:13:21 PM的回覆:
助教認為民法第184條具有侵害排除的作用
...........................................................................................
184從頭看到尾也看不到侵害排除的法律效果
是辦公式助教,還是老師指定助理?應該是前者吧
我覺得頂多可以說利用同一訴訟程序一併請求..........
新舊訴訟標的理論大概都導不出你們助教說的結論
法官可否闡明大概都有爭議吧.....
回覆 畢業生 在12/27/2006 8:23:01 AM的回覆:
我昨天晚上找到王澤鑑老師的侵權行為1書中,有提到
-侵權行為法則。用作為或不作為的概念,說明侵害排除的概念。

唉!我基本上認為先程序後實體,還是有訴外裁判的疑慮。

謝謝李老師和同學的回覆。
讓我也學到了新東西。
回覆 465464 在12/27/2006 8:55:58 AM的回覆:
假設法官如心證認為,原告確可主張184條訴請排除侵害,是否應先依民訴199,199-1進行闡明,防免發生突襲(來自法院方面).??.
回覆 465464 在12/27/2006 9:02:36 AM的回覆:
而且民法第184條的法律效果為請求損害賠償,並沒有
  侵害排除的法律效果.
--------------------------------------------------
在詐害債權訴訟類型
或債權人代位訴訟類型
在法院判解咸承認
對於詐害債權人之第三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相對人),程序上似可一併列入共同被告,訴訟標的係民法第184條第1項或第二項,對該第三人可訴請回復登記名義予債務人,豈非184條有其侵害排除之法律效果...

淺見參考
勿見笑...
回覆 刀..... 在12/27/2006 9:42:35 AM的回覆:
在法院判解咸承認
對於詐害債權人之第三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相對人),程序上似可一併列入共同被告,訴訟標的係民法第184條第1項或第二項,對該第三人可訴請回復登記名義予債務人,豈非184條有其侵害排除之法律效果...

..................................................................................................
這是哪一號判決,\可以提供一下嗎?
我覺得是否指以244提起訴訟,再附帶請求184之損害賠償
債權非184第一項前段保障之權利,   不過應該可以算是184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之利益,得請求損害賠償
不過要如何解釋才能侵害排除,我粉難想像
可以請版主提供王老師說明之情形嗎?
回覆 畢業生 在12/27/2006 9:52:00 AM的回覆:
我想到的勉強的解釋:

所以那是應是回復原狀的概念,即行使民法第184條,使無權占有人除了損害賠償外,而且無法繼續無權占有。

但是那不代表民法第184條有排除侵害的效果。
民法第184條的法律效果應是損害賠償。
無法繼續無權占有是事實的狀態。
回覆 在12/27/2006 4:53:40 PM的回覆:
所以那是應是回復原狀的概念,即行使民法第184條,使無權占有人除了損害賠償外,而且無法繼續無權占有。

但是那不代表民法第184條有排除侵害的效果。
民法第184條的法律效果應是損害賠償。
無法繼續無權占有是事實的狀態。
.......................................................................................................
看不懂????????????
回覆 畢業生 在12/28/2006 8:50:08 AM的回覆:
假設若甲依民法第184條對乙請求損害賠償,如果法院判決甲勝訴,乙對甲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在事實上也不可能繼續為侵權行為的狀態(即指無權占有),也就是停止無權占有的狀態,不過這樣的停止無權占有,係伴隨民法第184條所發生的事實,並非民法184條的法律效果。

不過,這樣的解釋,有些勉強。
勉強的說出民法第184條有侵害排除的作用,
但是作用和法律效果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回覆 在12/28/2006 12:49:29 PM的回覆:
不過,這樣的解釋,有些勉強。
...........................................................................................
我拿184的勝訴判決可以請求執行法院對加害人財產強執
可以請求執行法院要求加害人搬走嗎?
這樣的說法很難說服我........
回覆 畢業生 在12/28/2006 12:53:38 PM的回覆:
你的看法和我一樣。

但是有一說法是如果給付內容為-作為和不作為呢?
回覆 畢業生 在12/28/2006 12:57:24 PM的回覆:
其實
一方面我不能接受助教的解題,
另一方面我又怕自己認知有錯誤,
才發表了這個主題想教大家是不是有學過類似助教的說法。
因為我的民訴和民法並不強啦∼

淺見
回覆 畢業生 在12/28/2006 1:09:26 PM的回覆:
原則上
在本案,如果法官有行使闡明權的話,
最有利於原告的情況下,
對原告而言,訴訟標的應為對被告行使民法184和民法767

如果原告在訴之聲明未提起損害賠償,
我總覺得,即使可以行使民法184條排除侵害,
會發生訴外裁判的問題 


淺見

回覆 在12/28/2006 4:37:57 PM的回覆:
不確定的學說,不確定的答案
我覺得最好不要出現在不確定性高的國考考卷上
不過我可以確定一點
你們助教不會出題,......
回覆 畢業生 在12/28/2006 5:17:46 PM的回覆:
最讓我難過的是居然是輔大的一位老師(教授民訴老師),他居然也給我這個看法,184可以排除侵害。

哦!
我好想哭哦!
助教只是受了老師的學生之一啊!

那老師近五年內,有入圍司法三等和高考命題數次
回覆 在12/28/2006 5:32:48 PM的回覆:
那老師近五年內,有入圍司法三等和高考命題數次
..................................................................................................
一個參與過閱卷的老師跟同學說:   
獨門見解會影響你的加分不會影響你的基本分
但如果誤吞獨門毒藥<自己猜測是該師出結果不是>
可能導致萬劫不復....
那老師又不是一個人出四題知道就好了拉,別太鑽牛角尖...
實務通說比較重要\\\\\\\\\\\\\
<PS:邱師例外,不過近年來他應該也不算獨門了拉>
回覆
李俊德 在12/28/2006 7:24:52 PM的回覆:

最高法院   67   年度第   5   次民事庭庭長推總會議決議   (二)   
決議日期:   民國   67   年   05   月   23   日   
決議要旨:
債務人欲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抵押權,債權人可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第三人塗銷登記,亦可行使代位權,請求塗銷登記,兩者任其選擇行使之。   (同丙說)   
--------------------------------------------------------------------------------
767可以達成塗銷登記之效果(侵害排除,不以行為人故意過失為必要)

184亦可達成塗銷登記之效果(損害賠償:回復原狀,以行為人故意過失為必要)

===============================================
   
甲在訴之聲明主張甲為A屋之所有權人,乙無權占有A屋,甲認其權利受侵害,訴請法院判決乙應搬走,並且返還A屋.

這裡訴訟標的:應該僅為767,而未包括184(完全未涉及184要件事實之描述)

===============================================

訴之聲明:乙應將系爭房屋騰空返還於甲

訴之聲明:乙應將系爭房屋騰空返還於甲並按月給付3萬元至返還房屋之日止。

===============================================

第一個與第二個訴訟標的即有不同。




回覆 畢業生 在12/29/2006 8:25:10 AM的回覆:
謝謝李老師和大家的寶貴意見

受益良多

謝謝
謝謝
謝謝
回覆 畢業生 在1/9/2007 11:34:07 AM的回覆:
結果
老師列出了民法767和民法184和民法179
做為訴訟標的

我提出超出訴之聲明的問題
輔大張老師說,題目沒有給條件,要自己假設。

我好想哭哦
回覆
李俊德 在1/9/2007 2:18:14 PM的回覆:
甲在訴之聲明主張甲為A屋之所有權人,乙無權占有A屋,甲認其權利受侵害,訴請法院判決乙應搬走,並且返還A屋.
--------------------------------------------------------------------------------
根本沒有這種訴之聲明

我同情你

如果,他的題目是此種情形下,有何請求權可資主張?

大概你就不會錯
回覆 畢業生 在1/9/2007 2:35:07 PM的回覆:
民訴是我的重修科目

坦白說
他只給42分
在全班我算中等

還說我期末有40分
就給我總成績及格

偶好想笑~
也好想哭哦~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