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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不真正連帶債務可否不類推280、281而用「無因管理」?
發表人 陳玉奇(學員)  

發表日期

12/27/2006 4:33:22 PM
發表內容 請問

不真正連帶債務(法律問題一)
(71.6.14廳民一字第零四五二號函復臺高院)
戊先對丙賠償200萬元
丁戊為不真正連帶債務
必須類推280、281
可否改以戊對丁主張民法174第2項?
惟174第2項之公益上之義務
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序良俗(欠債不還)
能否被「加以涵攝」?
若能涵攝,則不真正連帶債務人戊
豈不可依176向丁要三費用
1.費用的償還
2.「債務的清償」
3.損害的賠償

麻煩請指教,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2/27/2006 5:03:48 PM的回覆:

應該不構成無因管理:因為是處理自己事務
回覆 465464 在12/29/2006 8:33:41 AM的回覆:
請問老師:
無因管理人主觀上如係為自己處理事務,其實亦兼有為他人處理事務,此時,是否亦可以合致於無因管理之主觀要件?我曾憶及黃立老師認為可以,不知是否有誤,而社會實情上,為自己亦為他人而處事,多有所見,該當何種結論,始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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