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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民法第244條
發表人 Mr.  

發表日期

12/29/2006 1:31:26 AM
發表內容 想請問老師      債篇函授28-2   講到224條的撤銷權

在特定物債權的情況      依現行民法第224條第3項
原則:
債權人不得撤銷債務人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此時該特定物之債變成損害賠償之債,債權人仍得就債務人整個財產受到滿足。

例外:
除非就整個財產以觀,債務人已陷於無資力使債權人無法得到救濟時,始可行使撤銷權。

就page   26上之例子稍作變化
若甲無工作,名下除A屋外無其他財產。今將A屋售予乙後,又將A屋贈與丁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設甲無其他債權人,此際,乙是否適用上述例外情況,得撤銷甲丁間之移轉行為?

請問老師以上理解正確嗎?若否可否請老師就例外情況舉一例?
              
回覆
李俊德 在12/29/2006 1:54:06 AM的回覆:

理解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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