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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行政指導
發表人 pig  

發表日期

12/30/2006 11:29:50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請問老師:
主管機關依規定對於自衛槍枝之「查核行為」,能否認屬行政指導之範疇?

若甲合法持有自衛槍枝,依規定申請報修,經各權責機關查驗槍枝及證照無誤,取得國外送修許可而送修,修畢後槍枝入境,復經各權責機關查驗槍、照無誤交甲領回,其後二年間,主管機關均依規定查驗槍、照,並未發現槍、照有何不符之處。

詎嗣後遭人檢舉甲送修後之槍枝與其送修前槍枝並非同一槍枝。

則甲可否主張主管機關查驗槍、照均無誤,其查核行為係屬行政指導,據以主張「阻卻違法」!
3Q
回覆
李俊德 在12/30/2006 4:02:03 PM的回覆:
主管機關依規定對於自衛槍枝之「查核行為」,能否認屬行政指導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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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這是事實行為中行政檢查,而非行政指導



則甲可否主張主管機關查驗槍、照均無誤,其查核行為係屬行政指導,據以主張「阻卻違法」!
--------------------------------------------------------------------------------
我的看法是不行
回覆 pig 在12/30/2006 5:59:27 PM的回覆:
那可否從罪責(無期待可能性)方面著手?
3Q
回覆
李俊德 在12/30/2006 7:11:52 PM的回覆:

我不是很想幫犯罪嫌疑人想卸責的方法

或許他是被栽贓,也或許他是真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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