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土地法問題
發表人 函授學員  

發表日期

12/31/2006 2:55:07 PM
發表內容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ㄧ第一項規定共有土地之處分可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預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我的問題是如果共有土地以上述方法出賣與他人,則不同意出賣之共有人,是否具有同一價格之優先購買權
會這樣問是因為與他人討論到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ㄧ第四項,
但第四項所規範的情形是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   與本案並不相同,再者,不同意出賣共有土地之共有人如無優先購買權,是否會有出賣價格過低,(比方說與第三人通謀虛偽)侵害部分共有人權利之情形呢
回覆
李俊德 在12/31/2006 5:50:02 PM的回覆:


78年12次決議:
共有人依土地法§34之一I出賣共有土地之全部,然就各該共有人言,仍為出賣其應有部分,不過對於他共有人(不同意處分)之應有部分,有權代為處分而已,並非此剝奪其優先承購之權利。
回覆
李俊德 在12/31/2006 5:55:13 PM的回覆:

請看物權講義第四章所有權第四節共有--共有物之處分

記住:出賣應有部分或出賣共有物

共有人得享有34-1第4項之優先承買權

地上權人或基地承租人享有土地法104,民法426-2之優先承買權

----------------------------------------------------------------------------------
六十八年四月十七日第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僅規定基地出賣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並未限制承租人對於共有之基地必其共有人全部出售時始得主張優先購買之權,果係如此,則基地共有人將其應有部分分別或先後出售時,承租人將無法獲得基地所有權,有違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之意旨。故出租之共有基地共有人之一出售其應有部分時,基地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承租人此項優先購買權,且優先於同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所規定之他共有人優先承購權。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