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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李老師不動產物權取得時效之時點為何?
發表人 tklo(函授學員)  

發表日期

1/1/2007 12:46:46 AM
發表內容 參考完老師編著的民法歷屆試題解答後有一個迥異於通說見解的(也許是錯誤的)想法想請教李老師:

不動產物權(例如地上權)因適用民法第七七二條而準用同法第七六九或第七七0條規定而時效取得時,該物權之取得時點為何?

蓋依第七六九條、第七七0條規定之法律效果固為「得請求登記為(例如地上權)人」,似乎另意指占有人於完成登記前尚未取得地上權(通說自如是主張)。然而,因「時效取得」之地上權,非屬因「法律行為」而取得,並無第七五八條須經登記始生效力的問題;況且,這兩條規定性質上應該屬於賦予占有人得請求地政機關為土地權利登記之公法上請求權規定,與民法地上權取得與否本無必然關連性,如是,地上權之時效取得時點是否可認為係存在於「取得要件具備時」,而非待「完成登記時」,始行取得?如此似也可以解決如94年司法官第三題第二、三小題均牽涉之,得否以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對抗所有人之侵害排除、返還請求權的爭議,尤其學說、實務見解(八十年第二次決議、八十八年第四0四號判決)不斷去探求究係占有人先聲請登記抑或所有人先訴請拆屋還地而定得否以地上權作為有權占有之權源?假使不囿於民法第七六九條、第七七0條之文義,而將不動產物權益時效取得之時點定位於「取得要件具備時」或有解決實務上述困擾的可能?
回覆
李俊德 在1/1/2007 1:43:15 AM的回覆:
758:登記完畢同時取得不動產物權

759:其他原因事實取得不動產物權在前,但登記完畢後方得處分


有個問題就是,是不是所有不動產的登記都套用758(設權登記--因法律行為而取得不動產物權),759(宣示登記--非因法律行為而取得不動產物權)?


原則:肯定
例外:不動產時效取得,不動產善意取得.........等等
---------------------------------------------------------------------------------
非因法律行為而取得不動產物權,但須以登記為取得要件之少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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