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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民訴問題
發表人 小D  

發表日期

1/1/2007 10:27:46 PM
發表內容 老師      想請教一下   在2005民訴III之第三人撤銷訴訟中,老師對

於P152中呂太郎的文章說不太正確(可能是不符邱氏觀點),

然呂文中就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三種人逐一分析,認(一)裁

判效力及於第三人者;其得為撤銷訴訟之目的在於突破既力,

(二)第三人就標的物有權利者(三)當事人敗訴,第三人權

利受影響者;其得為撤銷訴訟之目的在於事實上不利心證之預

防。

而結論認為我國應只限於第一種情形,方得提起第三人撤銷

訴訟。

想請教老師   以   甲無權出賣乙之物給丙為例,甲對丙訴

訟,而乙則因為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人(上三),故得參加訴

訟於甲或丙,想請教的是若乙未參加訴訟(未受告知或通

知),則甲丙之判決(包含判決理由中之判斷)對乙有任何效力嗎?

參加實益對於乙來說,是否只是在避免本欲參加的一方敗訴而

對自己提起訴訟呢?(因為設若乙不參加,甲丙間之訴訟基於

判決效力之相對性對乙應不生影響,此處也是呂太郎老師文中

法國有構成要件效力而有不利心證預防之目的,但依我國法制

有辦法達成這個目的(不利心證預防)嗎?)

訴訟參加好像看起來只對甲丙有實益,因其可對乙主張參加效

力而求其分擔敗訴之危險,因此若乙未參加(亦未受告知、通

知)則乙除了避免甲或丙之訴訟之實益外,實在想不出有何參

加之實益;亦即甲丙之訴之結果雖對乙有法律上利害,

但是卻因乙根本未受判決效力所及,則讓乙提起撤銷甲丙之訴

之第三人撤銷訴訟,有何實益?

因此呂老師文中,認為應限縮在受判決效力所及之人方得提起

第三人撤銷訴訟之見解,學生不明了哪裡錯誤,而邱師亦點名

指證法國錯誤,而且就學生觀察老師書中邱師所舉之例,亦都

為受判決效力所及之人方得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懇請老師解惑      感恩
回覆
李俊德 在1/1/2007 10:43:48 PM的回覆:

邱聯恭老師說呂太郎老師的觀點是錯的,就是錯的,有什麼好研究的。

邱聯恭老師說,第三人撤銷訴訟乃吾國所獨創,參照法國的法制來探討本國的制度,本身就是錯誤的開始。
回覆 小D 在1/1/2007 10:49:08 PM的回覆:
老師,這是反諷法嗎XD
回覆
李俊德 在1/1/2007 11:10:50 PM的回覆:

這不是反諷,這是邱老師文章表達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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