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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輩分問題
發表人 kk  

發表日期

1/2/2007 8:45:14 PM
發表內容 請問:
Q1:親繼p219第三問題的解答前半段「甲乙為夫妻,丙為甲的叔父,其與乙之間為三親等之旁系姻親關係,丙收養乙應屬輩分相當。」

學生疑問為→為何三親等旁系姻親關係屬輩分相當,不是應為不相當嗎?
------------------------------------------------------------------------------------------------------
Q2:同上書P235(87律)的解答→甲與丙為三親等旁系血親,然輩分不同,故甲自得收養丙為養子。


學生疑問為→三親等旁系血親輩分不同,不是為1073-1第三項本文,近親收養禁止嗎?


請老師或同學可以幫忙解惑一下,是否是自己對輩分之問題觀念錯誤,可幫我指正一下嗎?感恩。
回覆 小當家 在1/2/2007 9:15:39 PM的回覆:
http://www.lawspace.com.tw/digiBoard/default.asp?ID=2393&page=1
回覆 kk 在1/2/2007 9:47:03 PM的回覆:
小當家,謝謝您,我去看過了,但對於所謂不相當,與不相同,我還是搞不懂,就像網上回答之同學所舉之例
比說為
祖輩收養孫輩(輩份不相當,且輩份不同)→了解
平輩收養平輩(輩份不相當,而輩份相同)→不懂,為什麼輩份不相當

如依老師的判準;倫常,則可以理解上述不清楚處,但卻又有一疑問,如只須依倫常為判準,則為何又規定了1073-1第三項的但書,其理由何在?

還請給予指教,謝謝。

回覆 小當家 在1/2/2007 10:11:41 PM的回覆:
反正立法者,
就是希望高一輩份的人,
去收養低一輩份的人囉,
而且希望高一輩份的人,
長於低一輩份的人二十歲(1073)

平輩與平輩間差不到二十歲,
根本不必去算親等與輩份.
平輩與平輩間就算差到二十歲,
為維持倫常,也不准收養.

至於1073-1三款但書,
我想就算因為倫常而禁止收養,
也該有個限度吧...
總不宜無論多少親等都禁止收養吧
回覆
李俊德 在1/2/2007 10:13:39 PM的回覆:
如只須依倫常為判準,則為何又規定了1073-1第三項的但書,其理由何在?
-------------------------------------------------------------------------------
親等已遠,倫理觀念已淡薄
回覆 kk 在1/2/2007 11:34:33 PM的回覆:
謝謝小當家與李老師,我了解了!   \(^o^)/.......

前陣子看到的一個大陸司法考試試題,幾乎可以用我們的法律作答,不知小當家是否有興趣,看看輕鬆一下。明天附上他們的解答。

案情: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
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
2005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40%和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2000   万元。
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   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的上述1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陈某向大满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满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
2006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陈某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200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


问题:
1.丁公司的设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4.陈某和贾某所申报的债权是否构成破产债权?为什么?
5.B银行和乙公司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6.各债权人若在破产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偿,还可以向谁追索?他们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


ps:以上不知是否妥當,如有不當之處,請老師幫我刪除此留言,並先予以道歉。謝謝。
回覆 chase 在1/3/2007 1:16:41 PM的回覆:
都是亂碼ㄝ
回覆 kk 在1/3/2007 7:11:41 PM的回覆:
chase:
在我自己的電腦裡看完全正常,可能因為編碼的關係,此版不支援的字碼吧!我也不知怎麼辦,ㄙ•一•ㄇㄚ•ㄕㄣ。ㄋㄟ。我覺得題目出的不錯耶!無法分享,有點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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